李先生由于胃部不适,在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江中猴姑饼干”,食用后发现其与普通饼干无异。李先生认为该产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药品,宣传上误导了消费者,故将销售者、生产者及广告代言人徐静蕾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赔偿货款783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目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广州日报》7月8日)
>>直评
对养胃广告就该较较真
江中猴姑饼干既不是保健食品,也不是药品,厂商却大打“养胃”牌,在广告中明示或暗示猴菇饼干对胃病的功效,的确可能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对“养胃广告”较较真是应该的。
除了猴菇饼干,还有不少食品在走“养胃”路线,对此,消费者、监管部门、法律都该较较真。《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严格讲,普通食品的“养胃广告”在原则上违背了这一规定。然而,让人无奈的是,如果从细节上探究,“养胃”的概念又非常模糊,法律对“养胃”的具体含义、标准、定性和评价缺乏明确规定,且“养胃”并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确定的27项保健食品功能范畴,“养胃”等用语也不是专业的医疗用语。可以说,“养胃广告”是游走在法律的边缘。
法律对“养胃广告”较真是消费者较真和监管部门较真的前提,立法部门、政府有必要用法律法规或立法解释、行政解释的形式明确“养胃广告”的性质(合法或违法)、禁忌内容与形式、边界、范围和责任,给“养胃广告”套上法律笼子,使生产经营者在广告营销时看清底线,有法可依,使消费者在维权时有法可依,使监管部门在监管时有法可依。同时,我们还需要对“去火广告”“清肺广告”“补脑广告”“壮阳广告”等形形色色的食品功效广告较较真。□李英锋
>>纵论
饼干不养胃更该起诉谁
江中猴姑饼干号称“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可李先生购买并食用后,没有任何疗效,他将销售者、生产者、代言者告上法庭,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之举,不管最终法院如何判决,相关被告都有义务给李先生一个说法,也是给广大消费者一个说法。
但我觉得,李先生更应该告的是广告审查机构。《广告法》规定,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等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发布。而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的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江中猴姑饼干不管有没有明星代言,其“一款养胃的饼干,专为胃病人群设计”的广告本身就有问题嫌疑——它如果是一种食品,何以宣称有“养胃”的功效?它如果是一种保健品,广告审查机构为何批准发布,是否尽到了审查、核实的责任?
明星代言问题广告固然有错,但他们往往也是小心谨慎,至少确认广告合法合规、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才敢代言。如果审查机构马马虎虎,任由问题广告出笼,那么即使没有明星代言,这些问题广告同样会造成社会危害。相比明星个人,广告审查机构更专业,责任更大,广告出问题,审查机构首先负有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正因为审查机构把关不严,才让一些明星稀里糊涂为问题广告代言,这才是根源性的问题。正因如此,我认为李先生应同时将广告审查机构告上法庭,问问他们当初是如何审查这条广告的。
当然也有另一种可能:江中猴姑饼干的广告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发布。若如此,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有关部门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并查处这条广告呢? □晏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