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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问题食品24小时召回需破除企业召回惰性

2014-08-08 来源:郑州晚报
       日前,有媒体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
 
  事实上,早于2007年我国相关部门就已经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食品召回的情况进行了分门别类。2009年我国发布的首部《食品安全法》中更是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就法律体系而言,应该说是比较充分,各方面的规定细则也比较详细,但近年来,这一制度的贯彻落实,并未令人满意。不要说做到24小时召回,做到当月召回都颇为艰难。2012年《南方日报》7月3日报道,一系列食品企业在发现问题后,并不能及时启动召回。比如可口可乐公司当年被媒体曝光消毒用的含氯水混入正常产品,事后查实该公司曾刻意隐瞒这起事故长达两个月。最终实施召回,销毁问题产品,还是迫于舆论的强大压力。
 
  出现这些情况是因为对食品企业而言,召回食品的压力大于不召回。梳理近年来的相关案例可以发现,一些企业对问题食品的召回过程,莫不遵循着媒体曝光——政府介入——企业召回的模式。而对于一些中小食品企业而言,即便出现食品问题,只要不进入舆论关注的视野,也很难自揭问题,主动召回。因为就目前而言,主动召回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对自己的揭发,其背后所面临的经济与法律的双重风险,极大地束缚了企业自主召回的积极性。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给出的解决办法是,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问题食品而不及时实施召回或客观上无能力召回以及由该企业自主召回无法控制风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委托其他企业召回,并进一步规定拒绝召回的问题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及时予以公布。从刚性监督的角度而言,这些措施确实能够强化食品召回的执行力,但从食品生产销售的现实来看,品牌信誉至关重要,在未有渠道解决问题食品的部分召回成本的前提下,出现问题食品的企业很难在24小时内执行食品召回,而事后的一些监管措施也将因为企业的隐瞒而迟缓发生作用。
 
  欧美等国家,食品召回制之所以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其发达的保险体系不得不提。企业一方可以通过购买召回险来解决部分召回成本问题。但反观国内进行食品召回,成本几乎全部由企业承担,同时还要面临严重的信誉危机,在这种召回即面临更大危机的情形下,有多少企业能够有积极性做到问题食品24小时召回?
《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当然不可能去承担企业召回成本的解决义务,但至少可以在企业主动召回方面做一些减轻责任的管理规定,使得企业不把向相关部门报告问题食品视作对自我的捆绑。而更重要的则是,及早完善相关食品召回险的建立健全,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让有良心的企业家,不至于因为主动召回而陷入经济困窘的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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