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食品安全领域,需要认真考虑刑罚制裁和退出机制这两种威慑,从而更加审慎地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包括所有的市场主体。
■ 黄波
上海福喜公司使用过期问题肉事件持续发酵。22日,上海市食药监局表示,初步调查表明,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有组织实施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23日,该公司负责人、质量经理等5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刑事拘留。同日,美国福喜集团主席兼首席执行官谢尔登·拉温就福喜过期肉事件在其官方网站发表致歉声明,称“发生在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的事件是完全不能接受的,我不为之辩护,也不做辩解。”
涉嫌有组织实施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至少说明这不是一起偶然事件,美国福喜集团主席的致歉也算是公司的一个初步态度,但消费者期待的不只是一个致歉。由公安机关出面,对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可能会引起一些惊讶。这种惊讶也许略嫌多余,因为中国的食品安全早就纳入了刑法保护,刑法修正案规定食品安全犯罪情节严重者甚至可以判处死刑,而且还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
以本次事件而论,据媒体报道,在此前相关部门的约谈中,上海福喜质量部经理已经承认,对于过期原料的使用,公司多年来的政策一贯如此,且“问题操作”由高层指使,并称至少有厂长以上的同意才能实施。而由食药监局和公安局等部门成立的联合办案指挥部也已初步确认,福喜公司的违法行为,并非某个人的行为,而是公司有组织的一个安排。
长期有预谋、有组织地销售问题食品,其性质究为何如?修改后的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可以认定,此次事件中的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毫无疑问。
按照法律规定,分明涉嫌犯罪,但执法部门一旦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何以还会让人们多少产生一点意外之感?一个事实是,食品安全恶性事件频繁发生,而与此相对照,刑罚之利剑尽管高悬,但又有几次落下了呢?
这一次,看来刑罚的利剑是真要落下来了。一方面,福喜激起了众怒,其性质又十分恶劣,可谓咎由自取,另一方面,由于福喜、肯德基、麦当劳的外企身份,又难免在中国公众中间引起复杂的感受。
由此引出一个法律问题:食品安全领域是否需要建立退出机制。
关于这一点,正在全国人大审议修改的食品安全法给出了肯定的答案。据媒体披露,这部号称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若干条款,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违法经营者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者将被勒令“终身退出”。
食品安全领域一旦建立了退出机制,从法律上讲,涉事外企及其经营者无论得到刑罚制裁还是被勒令退出,肯定都属于“罚当其罪”,无可辩驳。但有一点显然也十分清楚:在食品安全领域,需要认真考虑刑罚制裁和退出机制这两种威慑,从而更加审慎地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包括所有的市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