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是食品生产许可标志,一定程度上也是食品安全质量的保证,可是消费者在购买标示“QS”的食品时也不能大意,有些标志为过期失效标志,如果消费者赶上了这些问题时,该找谁负责呢?吴江汾湖开发区有位刘先生就买到了这样的问题茶叶,找超市方赔偿却遭遇驳回。“QS”标志出现问题生产企业和食品销售方孰是孰非?
刘先生:商品“QS”过期
刘先生之前在汾湖开发区一家超市购买了十几盒名为“茶里厢”的油切黑乌龙茶,共计支付人民币1224元,保质期18个月。拿回家后细心的刘先生发现这些茶叶所使用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2012年10月30日就到期了,而该超市出售的“茶里厢”油切黑乌龙茶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11月19日,也就是说刘先生购买的茶叶是在许可证失效期生产的。可是当刘先生找到超市方交涉理论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我是在超市买的茶叶,肯定得找超市,至少他们也负有不严格把关的责任。”刘先生说。气愤的刘先生向吴江消保委汾湖分会做了举报。
超市:是生产企业的责任
“我们是从正常渠道进的货,既没有侵权也没有违约,这些茶叶生产许可证失效了应该追究生产企业的责任,怎么找上我们了呢。”当吴江消保委汾湖分会召集买卖双方调解时,超市经理对负责“QS”过期食品大呼冤枉。
同时,超市经理还辩解,通过跟生产商联系,得知生产商已于2012年12月27日办理了生产许可证续展,生产商具有生产资格。因此,超市方只能为消费者退货,不能同意支付十倍的赔偿金。
消保委:超市不能免责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第5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因此超市方应该要为此负责。”消保委汾湖分会表示,该问题茶叶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11月19日,而自2012年10月31日至2012年12月26日期间,生产方是在无有效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还继续生产该产品,因此可以认定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产品。
“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刘先生提出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消保委汾湖分会表示。最终在消保委的努力调解下,双方达成谅解,退货后由超市方退还顾客货款1224元,并支付5000元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