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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食药监局谈极草身份:非食品非保健品非药品

2014-12-17 来源:法治周末
  极草的身份究竟是什么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青海食药监局)明知极草没有食品生产许可、不是保健食品、药品,仍然放任其大肆生产、销售。”在质疑极草是否含有虫草素时,王海也将“矛头”指向了青海食药监局。
 
  那么,极草的身份究竟是什么?
 
  青海食药监局官网资料显示,“极草”曾持有“食”字号卫生许可证(2009年食品安全法施行之前是卫生许可证,此后变为生产许可证)。然而2010年12月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后,该文件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
 
  “之所以作此规定是考虑到其安全性存在不确定因素。”一位不愿具名的山东省食药监局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
 
  不过,在该文件发布的同一天,青海省食药监局发布了《青海省冬虫夏草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该文件将“冬虫夏草纯粉片”纳入其中,于是极草身份被定性为“中药饮片”。身份的转变也让青海春天抓住了机遇,在短短几年中的发展中,其从最初的无名小卒成为了一家经营业绩高达50亿元的冬虫夏草行业的龙头企业。
 
  好景不长,由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2013年6月发布了《关于严格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及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研究管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其中规定不得将片剂、颗粒剂等常规按制剂管理的产品作为中药饮片管理,并不得为其制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2014年7月18日,青海药监局撤销了《青海省冬虫夏草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巧合”的是,青海食药监局在同一天发布了《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虫夏草纯粉片相关事宜的通知(青食药监办[2014]53号)》。记者在青海食药监局网站上看到了该通知,其中称经批准认定青海春天的“冬虫夏草纯粉片是我省出产的冬虫夏草经加工制成的产品,作为我省综合开发利用优势资源的试点产品。基于青海春天研发的冬虫夏草纯粉片的创新属性,不归属于既有监管体系中的药品,也不归属于既有监管体系中的食品或保健食品,其产品作为滋补类特殊产品进行管理”。
 
  前述工号为7004的青海春天的工作人员也明确告诉记者:“极草不是普通食品,不是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是试点产品。”
 
  “极草之所以面临几年内数次更换身份的尴尬,问题出在相关部门面对一个从未有过的创新技术产品难以给出一个正当的法律上的身份,这也是极草面临的很尴尬的一件事。”销售冬虫夏草的电商西藏商城的创始人窦联庆告诉记者。
 
  而对于青海食药监局给出的“试点产品”的身份,王海并不认可。
 
  “青海食药监局的职权范围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并无创设和管理其他产品的权力,因此这种做法超越其职权范围,没有法律依据。”王海表示。
 
  食品安全律师刘新武也认为青海食药监局无权创设该身份。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据此,没有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授权,青海食药监局将极草规定为‘试点产品’、为滋补类特殊产品明显于法无据。”刘新武表示。
 
  “这也会造成极草产品在法律法规上得不到相应的监管。从该企业及整个冬虫夏草产业的角度看,他们可以即刻申请有权力的机关即国务院及其卫生部门依法予以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试点产品滋补类产品的具体规定,以获得法律法规监管。”刘新武补充道。
 
  王海诉青海春天要求赔偿

  在持续对极草表示质疑的同时,王海还向法院起诉了青海春天。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2014年12月12日,王海告诉记者。
 
  起诉书显示,12月11日,王海将青海春天及北京极草苑一并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一(北京极草苑)返还货款29888元;判令二被告(青海春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0倍赔偿原告298880元。
 
  王海在起诉书中陈述的理由是,极草含片宣称和标示的原料为100%冬虫夏草,却不是药品也不是保健食品,其属于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
 
  “不安全食品属于食品的范畴,王海的诉求需要以‘极草产品为食品’为前提,而这需要相关的权限部门给予明确的认定才行,法院没有该权限。”刘新武表示。
 
  对于王海的起诉,12月12日下午,法治周末记者联系青海春天媒介部负责人陈经理,其未给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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