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士认为,新法规与原法规有着显著的区别,尤其是在创新方面不再有太多的束缚。自1997以来,欧洲的法规定义一种新食品原料一直有两个标准:首先,应该是“新颖的”。这意味着给定的成分在1997年5月15日前没有在欧盟显著的应用。第二,新食品原料条例只适用于本法规中明确提及的类别。
尽管在新版的法规中,这两项标准保持不变,但条例的范围有所扩大。条例所涵盖的新食物类别数量由四个增至十个。例如,矿物来源的食品、细胞培养物或纳米材料现在应被视为新型食品——当然,前提是它们在1997之前没有在欧盟内被大量使用。
此外,一些类别作了更详细的说明。例如,以前的规定只包括“动物的一部分”,而新的相应类别包括“由动物或其部分分离出来的或由动物产生的食品”。这意味着,用于人类消费的全部昆虫现在属于新食品法规的范围。
新食品法规的标准是决定一个食物或原料是否是一种新型食品的依据,而这又是确定是否需要市场准入授权的关键。检验食品或配料是否作为一种新型食品投放市场的责任在经营者。但区分某个食品或配料是否是新食品,有时会很麻烦。为帮助企业经营者处理这一敏感的问题,欧盟委员会提供了各种工具,如提供有关信息的指南,以证实某一食品在1997年之前是否有“显著的消费”。此外,欧洲联盟委员会还发布了“新食品目录”,其中提供了一些产品的使用历史资料,这是根据欧盟成员国提供的资料整理的。
新法规2015/2283第4条还介绍了一个真正的咨询过程,以确定新的成分是否属于新的食品管制范围。咨询进程很可能将由即将实施的委员会执行条例详述。简单地说,食品企业经营者可以咨询会员国,并可在其不能确定是在该国市场首次销售该产品。在咨询(如有需要)其他会员国和委员会之后,有关会员国的国家当局将评估该食品的地位。
同时,根据新条例的第5条,委员会也可以通过已生效的法案确定一种食品是否属于新食品,而不管该产品是否符合新品的定义,或者符合会员国的要求。这种新的权限可避免多个国家的解释,并确保欧洲法规的协调一致。
最后,新的咨询过程也考虑到数据保护这一非常敏感的问题。此外,由植物、动物、食物和饲料常设委员会核准的已生效法规的最终稿也包括了申请人有权要求其在咨询过程中提交的部分资料做保密处理。此前的草案没有包括这项规定,新的规定可能有助于恢复整个咨询过程的效力,从而为创新食品经营者提供更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