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奥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化妆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其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图文广告,虚构其公司依托于某著名大学研发中心,现有兼职教授、副教授、博士等多人,引进世界最新科技,在国内率先使用相关技术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7月,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42万元。
二、杭州菩提水晶饰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普通商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销售水晶饰品,利用其网店发布含有“辟邪长寿”、“镇宅挡煞保平安”、“增财助运防小人”、“招桃花人缘”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2月,杭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三、宁波市象山坤宏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销售楼盘时,以户型宣传册、楼盘立体模型、微信公众号、样板房等形式,将原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庭院、设备阳台等部分以业主购房后可以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进行违法宣传,对购房对象进行错误引导,对客户购买意向有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行为。2018年1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没款80万元。
四、宁波华泓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普通商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吸引消费者,增加交易机会并提高业绩,根据内网上拍摄的汽车图片虚构编造车辆相关信息并修改成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售价,并将此类信息发布到某网站上进行经营交易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3月,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五、温州瑞安滋夏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网红和软文发布减肥食品广告,广告虚构“瘦身颜早早反馈,平均每天掉秤0.8公斤” “顾客反馈+回购,一个疗程减重14斤” “促进脂肪细胞代谢、减小小肠对葡萄糖的吸收、促进脂肪煅烧”等内容,并自己制作发布商品的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虚假内容,达到宣传其产品减肥效果、购买人多,评价很好的效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11月,温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1万元。
六、湖州瑞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虚假普通商品广告案
当事人与杭州某科技公司合作,在其官网中设置跳转网页,在跳转网页中制作发布含有“研发出最懂中国人的高端铝木门窗”、“中国建筑门窗十强企业等十多项国家级荣誉”等宣传内容和在沁新?新风型空气净化系统产品介绍中含有“PM2.5一次净化率:≥99.9%”等内容的广告,经查,该内容为虚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9月,湖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5万元。
七、嘉兴大家房屋置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官网上,制作发布含有“振东汽车城2区 钻石沿街商铺,保租保退保收益,规模最大 桐乡唯一 综合性强 做大市场 投资你赚钱风险我来担”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11月,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八、绍兴上虞王某琴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利用免费体验的方式对其销售的“旋磁式糖尿病治疗仪”进行广告宣传,广告中利用前国家领导人名义进行宣传,虚构该产品对多种超过其适用范围的疾病均具有疗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8月,绍兴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九、金华浙江搜富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在自营网站上为广告主制作发布了含有“驼奶产业的开发潜力和市场前景非常广阔,目前国际和国内市场对驼奶制品的需求远远大于供应,因其对肺结核、糖尿病、癌症及艾滋病等免疫系统缺陷疾病具有显著的治疗功效。”“驼乳中除了含有和牛乳相似的营养物质外,在乳清蛋白中还含有大量的溶菌酶、乳铁蛋白、乳过氧化物酶和免疫球蛋白等各种保护性蛋白,因此具有很高的生物学价值。长期饮用可以增强人体的免疫功能,并能够调理人体的肠道功能,还能辅助治疗肝病等传染性疾病。”等内容的广告。经查,以上广告表述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1月,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没款59.5万元。
十、舟山喆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金融理财广告案
当事人为推广其所从事的投资理财类业务,委托他人印制宣传单页,单页中含有“风险低本金收益有保障……年化收益高达20% 短期可达12%……”等广告内容,且未对投资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责任承担进行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同时,广告中含有“……我们公司是上海综合实力雄厚,安全保障型较高的服务公司之一,公司与宁波工商联合作,在市政府支持下,……与工商联和多家银行之间建立了长期合作战略关系,开拓多种金融项目……”等内容,经查,该内容为虚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3月,舟山市市场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十一、台州天南医疗美容诊所发布虚假医疗机构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自建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对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人员和实力作广告宣传,广告中虚构“黄氏无痕双眼皮”项目有28年历史,20余万成功案例;主诊医师李某为“V定点隆鼻技术”发明人、韩国眼鼻整形医院访问学者、号称“台州鼻王”。将普通收银员黄某虚构为特色专家教授、从事医疗美容二十余年、“黄岩老太婆埋线双眼皮的继承和发扬者”、已申请国家专利及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虚构该诊所为台州地区鼻整形修复基地、黄氏无痕双眼皮培训基地、V型定点隆鼻术培训基地、台州地区最早从事整形美容的医疗机构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8月,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0万元。
十二、台州坎特铂雷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发布违法教育培训广告案
当事人在“台州坎特伯雷教育”微信公众号及其网上平台上发布“…参加书生保分班的同学一律签订保分协议,没有进入台州市书生中学或北大附属书生学校,将无条件退还所有费用”等内容,上述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2018年3月,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