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记者注意到,在2018年的全国两会中,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规范食品保质期标示方式的建议。
比如,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贝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丁列明针对消费者平时容易忽视的食品保质期标示方式规范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丁列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虽然对生产日期能够一目了然,但对保质期具体到哪一天则需要进行推算。这带来了诸多不便,并经常因此造成误会和争议。”
目前,中国市场的食品保质期标示为12个月或1年,一些则标示为6个月或180天,但一个月有28、29、30、31天等多种可能性,一年有365或366天。
丁列明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常接到此类举报投诉,在处理过程中也很难准确量度。他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改变现行食品保质期标示方式,要求生产企业在标注生产日期的同时,注明保质期至某年某月某日。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临武舜华鸭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胡建文也在2018年两会中建议,对食品保质期认识不准确,易导致浪费。比如,“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此日前食用”“生产日期”……胡建文认为,食品包装上五花八门的日期标示,不仅让大家眼花缭乱,更重要的是造成了严重的食物浪费。
胡建文介绍,欧盟目前的食品日期标注方式主要有两种,分别是“在此前食用”和“最好在此前食用”。
前者通常是针对一些易变质食品,其含义是在保质期之后食用将有可能威胁健康;而后者则针对其他食品,其含义是在保质期之后食用口感和味道可能会受影响。
“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地的食品日期标注虽然在文字表述上略有差异,但基本都是表达了‘最后食用日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两种意思,都没有标示生产日期。”胡建文说,我国采取标注生产日期的方式,使食品在境外流通过程中产生很多误解。“国外消费者容易把中国食品的生产日期误当成到期日期,从而认为销售的食品过期了。”
对于这样的建议,国家卫健委近日在网站上公布了相关答复情况。国家卫健委称,这些建议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将认真研究吸收。
据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要求,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这是法律关于食品标识的通用要求。
此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第4.1.7条对食品保质期的标示作出要求,附录C给出推荐标示形式。预包装食品的日期标示主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
据悉,目前,国家卫健委正在组织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为了更科学地规范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在标准的修订工作中已参考相关建议,研究对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方式进行调整。标准修订过程中将广泛听取监管部门、行业企业、消费者及社会各方意见。
国家卫健委称,下一步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标准修订工作,对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等内容的标示方式进行优化和完善。同时,引导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标准规定,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知情权。
南都讯 记者吴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