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
2016年10月19日,北京食药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培训时强调: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不提倡共线,原则上不禁止两者在同一个生产车间生产,但必须做到食品生产设备与保健食品生产用的关键设备不共用且生产车间的布局要合理,能够有效的避免污染或交叉污染;如果保健食品原料中含有食品中不得使用的原料,要对其进行清洁验证,并且在同一生产车间内的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不能够同时生产。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2018年7月4日)
2016年9月,广东省食药监局批复中山市食药监局“关于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共线生产的有关问题”一函被公开。此函中明确指出“未禁止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共线生产,但同一车间不得同时生产不同的产品”。
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2.9规定: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共线生产,不得生产对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产生影响的其他产品。
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4.11规定: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4.1.2规定: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综上,目前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利用保健食品车间生产普通食品,但是企业应当做好生产场所和设备的清洁工作,避免交叉污染。企业生产普通食品前还应当取得普通食品的生产许可,已取得普通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的变更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药局关于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共线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其中拟生产的保健食品酒剂和普通保健食品露酒的生产工艺大致相同情况,同意两者共线生产,但不能同时生产。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30条举措
(十五)允许食品和保健食品共用生产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具备相同生产工艺并经企业组织质量安全性验证、同一车间不同时生产的前提下,允许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共用生产线。
药品与普通食品
关于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监函〔2015〕12号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可以利用药业生产设备进行食品生产的请示》(吉食药监发〔2014〕34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要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过程要尽可能采取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污染、交叉污染等风险,确保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鉴于上述原因,为防止食品、药品间的交叉污染,我局不同意药品与食品共线生产。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12日
国家食药总局此函中明确指出药品与食品不能共线。此函中食品之意应包含保健食品。2016年10月19日,北京食药局“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培训时强调:保健食品不得与药品共线,特指保健食品的生产车间不得与药品在同一生产空间内。
食品添加剂与药用辅料
2018年6月8日上海市食药监局批复金山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同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药用辅料共用生产场所及设施。共用场所及设施生产条件应同时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GB26687-2011《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应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