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素荷 教授级高工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
“非洲猪瘟蔓延,猪肉还能吃吗?”“益生菌成了‘无益菌’?” “咖啡是否致癌”“三文鱼标准之争”……2019年1月3日,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指导,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主办的“2018年食品安全热点科学解读媒体沟通会”在北京举行。中国科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部门的领导出席活动并致辞。包括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总顾问陈君石研究员、北京工商大学校长孙宝国教授在内的两位中国工程院院士与来自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等科研院校的食品科技界专家一起,共同解读了2018年的12个食品安全热点。据主办方介绍,本次选出的12个舆情热点,来自于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及多家主流媒体的提名、筛选与专家复议,是从40多个热点中选出的最具代表性的热点,基本上反映了2018年舆情的主要关注点。
胡小松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名誉副理事长,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已连续8年就每年的食品安全热点召开媒体沟通会,整体上延续以往权威、专业及第三方的特征,通过“科技界共识”的方式,就公众所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分析,以科学的建议肃清食品安全谣言。
反映舆情关注点 由危机应对继续转向风险提示
沟通会上,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孟素荷教授以“警钟需长鸣”为主题进行了发言,并分析了2018年食品安全风险热点解析的特征。她介绍说, 2018年,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就食品安全舆情的28个热点做了科学解读,其中,以“消费者教育”为特征的风险提示做了19期,整体上延续了由2016年开始的“由危机应对向风险提示”的转变。通过对比2013年、2014年和2016年食品安全风险解析的分类可见,对舆情热点的回应由2013年100%下降到2018年的33.3%,下降了2/3;而针对潜在风险的消费提示,由2013年的“零”上升到2018年的66.7%。
2018年的食品安全风险解析,已由最初以危机应对为出发点的舆情热点解读,逐渐加大为“和平时期”以风险预防为特征的消费者教育。“这是中国对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日趋从容、稳健的标志,这一特征在2018年愈加鲜明”孟素荷如是说。
我国食品安全整体趋稳 四大课题亟待破解
“中国食品安全整体趋稳,乳业合格率居首,油、肉行业现轻微波动。”孟素荷教授通过数据对比分析得出了上述结论。2018年第三季度对比2017年及2016年同期的大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可以看出,粮、肉、蛋、乳等大宗日常消费品的样品合格率均处于较高水平,尤其是乳制品,其合格率持续在99.5%以上。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合格率为97.3%,肉制品合格率为97.8%,略低于去年平均水平。
同时,她还指出了近期中国食品安全的四大短板,即:以环境污染为源头的食品原料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中检出非食用物质;保健食品掺假。对比2018年第三季度和2016年及2017年同期监督抽检中发出的主要问题,可以看出,食品中微生物污染的问题逐年降低,说明生产企业的过程控制逐渐到位。但令人担忧的是,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指标不合格的问题在逐年升高,说明破解原料污染问题的复杂、艰难与长期。同时,在2018年第三季度,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占据首位。
孟素荷教授同时表示,近年来,在“健康中国”国家战略推动下,人们对保健食品的需求也达到前所未有的热度。保健食品行业更是快速发展,但在行业发展的同时鱼龙混杂、乱象丛生,如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等现象仍然存在。掺假造假及夸大宣传是主要问题,对保健食品的治理初步显效并进入攻坚期。
网络食品给食品安全带来的新挑战也不容忽视。她认为,在“互联网+”时代,电商等网络销售渠道的快速成长,尽管线上销售仅接近三成,但年度间呈现30%以上的高速增长,对传统的流通结构及消费行为造成巨大冲击,对食品产业链未来的格局及战略产生重要影响。诸多网红食品“有品牌、无工厂”,对产业链安全建设空心化,食品欺诈问题多有发生。产业链安全建设与环保,将成为决定网红食品能走多远的关键制约因素,也将成为影响中国食品安全舆情的新热点。
此外,“外源性”舆情风险加大。进口食品因基数加大,进口国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不一,风险概率提升。我国食品行业对进口食品与原料的开放度加大,产生风险的概率增加。值得关注的是,任何一个境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都会快速波及到我国。这亟需我国科技界快速集结,迅速做出科学的回答。
舆情关注点向各方规范、自律及公平延伸
“舆情的关注点,开始向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中,各方的规范、自律及公平延伸。”孟素荷教授分析指出,在对2018年舆情关注12个热点问题的汇集和归纳中,另一个正在显现的特点是:媒体开始更多关注到,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这一整体框架下,各方的专业、严谨、公正与自律。如,辣条“同品不同标”问题;三文鱼团标问题;江苏消保委“酱油”对比实验的争论以及对“职业打假人”问题的反思等,占到了2018年食品安全热点总数的1/3。
她进一步分析说,这表明舆情的关注点,正从对某个企业产品的安全与否,延伸到对中国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体系建设中,各方更加透明、协调、严谨、自律的作为,并进而转向对保护消费者与公平对待所有市场主体的探求。由此,对于政府监管、法规建设、社团组织的职能,在“共治”过程中的科学、专业与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一种进步,也体现出某种成熟。
孟素荷教授指出,我国食品安全的风险永远存在。我国对食品安全的治理,已从大规模的以企业为主体的产业链安全建设,进入到更完善、细致的法规体系建设及治理源头污染、严打假冒伪劣产品的攻坚期。“随着食品工业的健康转型,食品原材料真实性、食物过敏原及健康声称等问题均会是未来工作的着力点,需警钟长鸣。”她再次强调。
聚焦十二大热点 权威专家直击症结所在
热点一:咖啡真的“致癌”吗?
丁钢强 教授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所长
从刚才的短视频里,我们可以看到,因为美国有这么一个案例,所以导致了这样一个问题在媒体当中的发酵。我们下面来看一看咖啡当中是什么原因会导致这个问题的产生或者谣言的发生。
一,主要是因为咖啡里有丙烯酰胺,丙烯酰胺在咖啡当中是怎么来的呢?我们大家也都知道,在座因为有很多是专家、教授,还有媒体界的朋友,可能在你们以往文章当中也看到了。食品中丙烯酰胺主要是由像葡萄糖和果糖这样的还原糖和某些氨基酸在高温下发生美拉德反应而生成的副产物,其含量受到食品原料、加工烹调方式和条件等因素影响,差异较大,所以不同食物当中应该说丙烯酰胺所含有的量差异是非常大的。在通常情况下,经过油炸、烘焙和烤制等高温加工过程的食品,包括我们家庭的炒米饭都会有一定量的丙烯酰胺。咖啡豆通常在160-250摄氏度下进行烘焙,同时含有美拉德反应所需要的两种物质,因此,经过烘焙的咖啡豆中会有丙烯酰胺。
二,目前实际上是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表明咖啡与人类致癌的相关性,因为有很多研究也表明,丙烯酰胺本身这样一个化学物质对动物和人都具有神经毒性,而且对动物有生殖毒性、致突变型和致癌性。根据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在2017年公布致癌物分类当中显示,丙烯酰胺属于2A类致癌物,表明丙烯酰胺对实验动物致癌性证据充分,对人类致癌性证据很有限。所有这些毒理学所谓致癌性的数据也都是基于丙烯酰胺这个物质本身,而不是咖啡,所以这一点应该是非常明确的证据。咖啡当中含有丙烯酰胺,我们由此推导咖啡与人类致癌的相关性。所以,在2017年国际癌症研究基金会发布的报告当中也指出,目前并没有证据显示喝咖啡会使人致癌,甚至有部分证据还证明咖啡能降低某些癌症的风险,比如说乳腺癌、子宫内膜癌及肝癌。
三,国内外也没有食品丙烯酰胺的限量标准。由于我国人群咖啡消费量很小,就咖啡当中所含有的丙烯酰胺而言,人体的暴露量也是很低的。丙烯酰胺为遗传毒性致癌物,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均不提供丙烯酰胺的耐受量。JECFA2010的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咖啡中可能含有较高水平的丙烯酰胺,但其所占人体对丙烯酰胺的暴露水平不高。目前科学证据尚无法证明提供食品中丙烯酰胺的限量标准,从目前的研究来说还没有办法制定,所以也没有办法一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制定这个标准。目前主要是通过风险评估来提出产业界能够采取的一些行动水平。
第四,抛开剂量谈毒性不科学。2010年《食品与化学毒物学》上一项研究数据表明,丙烯酰胺的致癌剂量为2.6到16微克/公斤,煮咖啡的丙烯酰胺平均剂量为13微克/公斤,以此换算,如果一个人体重是60公斤,他每天至少可耐受156微克丙烯酰胺,相当于12公斤咖啡提供的剂量,约等于30杯中杯咖啡。即便是把咖啡当水饮用的,一天也很难达到这个数量。所以抛开剂量和污染的水平来谈整个物质的毒性,显然是不科学的。
所以我们也建议:
一、强化量效关系的公众科普。量效关系是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的关键因素,离开剂量谈毒性、致癌和其他等等一些话题都会对消费者产生很大的误导。建议有相关部门也强化对剂量效应关系这一基本概念的公众科普,在面对谣言的时候理性认知,以消除不必要的恐慌。
二、改进生产工艺和条件,减少丙烯酰胺的形成。尽管我们说丙烯酰胺是有一定的剂量才能对人体产生危害,但是我们在生产加工过程当中,也建议食品加工企业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条件,尽量减少食品生产过程中丙烯酰胺的产生,并通过相应的技术手段降低各类食品中丙烯酰胺的污染水平。
三、提倡消费者科学烹饪、平衡膳食。建议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针对家庭烹饪过程中容易产生丙烯酰胺的加工环节,采取合理的烹饪技巧,减少丙烯酰胺的形成,在日常饮食中,平衡膳食,不要长时间食用过一单一的食品。
热点二: 非洲猪瘟蔓延,猪肉还能吃吗?
王守伟 教授级高工
北京食品科学研究院院长
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主任
国家肉类加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一、非洲猪瘟是非人畜共患病,对食用安全没有影响。首先人类会不会感染非洲猪瘟病?从当前研究表明,猪是非洲猪瘟唯一的自然宿主,世界范围内还没有一例其他哺乳类动物感染该病毒。同时,这个病毒是属于稳定线性双链DNA病毒,突变速率比较低,病毒变异概念非常小。因此,从1921年肯尼亚爆发第一起非洲猪瘟以来,我们在全世界范围内没有一例人感染非洲猪瘟的例子,我们现在可以明确地说,人类不会感染非洲猪瘟。非洲猪瘟也不会对猪肉食用安全造成影响,所以我们可以放心食用猪肉和猪肉制品。
二、为什么要全力防控非洲猪瘟。非洲猪瘟虽然对人类健康无影响,但是对生猪养殖业却是灾难性打击。由于世界范围内尚无有效疫苗预防非洲猪瘟,疫情控制不当可能导致生猪养殖规模缩减、影响猪肉稳定供应。猪肉是我国肉类消费的主要品种,严控非洲猪瘟疫情对保障猪肉有效供给至关重要,在疫情爆发初期加强防控十分关键,有效的防控措施可以迅速切断传播途径从而防止病毒蔓延定植,保护我国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三、患病猪肉很难流入正规市场。在我们的日常消费中,患病猪肉很难进入正规消费市场。因为非洲猪瘟这个病发病急、病程短、症状很短,在非洲猪瘟爆发疫情以来,分别采取了封锁疫区、禁止跨省调运等防控措施,并在生猪产地检疫和宰前检疫环节强化非洲猪瘟检疫工作,现在已经是70万头的捕杀量。因此从源头就要控制好感染非洲猪瘟的猪肉流入市场和加工环节。
专家建议:
一、可通过高温杀死非洲猪瘟病毒。非洲猪瘟潜伏期约4~19天,疑似感染生猪未发病即被屠宰在理论上是存在的。非洲猪瘟病毒主要通过接触或食用受感染的食物(饲料)以及昆虫吸血传播,短距离内可通过空气传播,受污染的车辆、器具、衣物等均可传播,屠宰、加工、流通环节极易感染该病毒。因此,无论生鲜猪肉还是猪肉制品,都存在检出非洲猪瘟病毒的可能。 虽然这并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但如果您对食用仍不放心,那么可以采用高温的方法来杀死病毒。非洲猪瘟病毒对高温较为敏感,60℃持续加热20分钟即可灭活。目前市场上销售的工厂化高温肉制品和低温肉制品,其加工工艺及条件均可使该病毒失活。家庭食用鲜(冻)猪肉时,其烹饪温度往往在90~100℃,该病毒同样失去活性。
二、从正规渠道购买,加工时烧熟煮透。鉴于当前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也有防控疫情的义务和责任。生猪感染非洲猪瘟后,其耳、 四肢、腹部皮肤出现出血点,消费者如发现类似可疑猪肉,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不能随意丢弃,从而在消费环节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三、多方合力,主动参与疫情防控。
鉴于当前我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从某种意义上说,消费者也有防控疫情的义务和责任。生猪感染非洲猪瘟后,其耳、 四肢、腹部皮肤出现出血点,消费者如发现类似可疑猪肉,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不能随意丢弃,从而在消费环节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热点三:辣条“同品不同标”被处罚
陈君石 研究员
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总顾问:
辣条的问题严格来说不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但是确实是一个热点,而且热在监管部门。从监管来讲,辣条发生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辣条到底是什么,因为监管部门必须得把辣条归到某一个食品类别才能进行相关的管理。辣条到底是主食还是副食?原食药总局已经通过文件说清楚了,是休闲食品。
第二个问题,各个地方在执法过程当中执行的标准不一样,因为辣条本身没有标准,引用的标准当中有些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引起了执法的依据不是很规范,引起了一定程度的企业的混乱,到底什么是合格,什么是不合格。
从营养和健康的角度,我们都知道辣条属于高油、高盐,应该需要正确的引导。
最后一个好消息,由于这个事情的发生是正在辣条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当中。我们知道国家标准的制定需要有一个比较长的过程,而辣条刚才发生的这些问题就是在国家标准制定的过程当中所发生的。现在可以告诉大家的是,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审评委员会已经在去年11月通过了辣条的标准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中的一个,现在等待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市场监管总局的发布。
辣条是一个休闲食品,或者是一个零食,它的特点是脂肪含量很高,就是高油,同时加了很多的盐,因为它要达到一定的味道,这个需要我们做科普宣传,专家和媒体需要共同努力。同时,企业需要努力把油和盐能够降下来。当然在前几年的过程当中,辣条中盐的含量已经有所下降,比原来下降了13.75%。而且在油的使用量当中也下降了17%。但是如何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口感,同时进一步降低盐和油的量,还是我们食品行业一个很重要的任务。现在我们在推广“三减”、“三健”,辣条应该把这方面作为目标。 我们的标准一旦颁布以后,需要来宣贯。
热点四:食用盐中添加铁氰化钾堪比毒药?
孙宝国 教授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
中国工程院院士
北京工商大学校长
一、关于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过去的十年我多次提到这两个词,因为每一次做食品安全科普讲座,特别是食品添加剂科普讲座讲到盐时,我特别强调食盐里防结块要加亚铁氰化钾,或者亚铁氰化钠,我还特别提醒大家,一定要记住前面有亚铁两个字,千万不要说加了氰化钾、氰化钠,没有想到2018年还是有人产生这个误解。大家都有这个常识,以前的食盐到了夏天结块,现在没有了,为什么?加了抗结剂,其中就有亚铁氰化钾或者亚铁氰化钠,加了这个就可以很好地防止结块。现在到夏天最长的时间,盐的分散性还是特别好。
二、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在我们正常的烹饪条件下不会分解变成氰化钾、氰化钠。我们正常的烹调温度100到200摄氏度,当然还有人说如果再高了到400摄氏度以上能分解,但是温度到400摄氏度以上什么食材也都碳化了
三、国外主要发达国家在食盐当中都加亚铁氰化钾或者亚铁氰化钠,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或者美国、加拿大、或者欧盟、日本、新西兰都比我们多,我们国家每公斤是10毫克,这是最大的食用量。
四,合理使用亚铁氰化钾,亚铁氰化钠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这方面国际上有关机构、主要发达国家,包括我们国家风险评估做的非常成熟了。
专家建议:
一、加强网络监管,打击网络食品安全谣言。还是要提高全民的科学素养,科学素质。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个别媒体发布不实信息的追究力度,规范净化网络环境,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舆论氛围。
二、加强科普宣传,消费者面对谣言不信谣、不传谣,关键来讲还是科学素养。
三、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当中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购买食用盐。我们国家食盐现在放开了,完全可以选择更多的。
热点五:江苏消保委揭“打酱油”真相引发争议
钟 凯 博士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青年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我们国家酱油在每个人的厨房里都会有,比如提鲜可以用生抽,还可以用鸡精;如果要上色,都是用老抽,都是酱油,所以这个东西和我们的生活是非常接近的。消费者组织选择这样一个选题,其中没有什么问题,他们也看到了一些酱油当中的问题,比如说有一些酱油标签标识可能就存在一些问题,说轻点叫误导,说重一点就是欺骗消费者。我们国家对于食品标签是有严格规定,有国家标准,不管是食品标签还是营养标签,它的作用是什么,是让消费者能够通过这些信息去选择一个合理的产品。
我们有一些酱油的宣传或者营销里的宣传用语缺乏很好的科学依据的支撑。我们知道有很多特殊的酱油,比如大家都知道铁强化酱油,可以补铁,因为加了这个东西才可以叫铁强化。如果是低钠酱油,钠就要低到一定程度。还有儿童酱油,每年应该都会有这样的话题——儿童食品,有的儿童酱油只是换了一个包装,换了一个卡通形象,用一个漂亮的瓶子就吸引父母或者小孩去买,就比普通酱油贵得多,甚至钠含量比成人酱油含有都非常高,所以我们做市场推广的时候需要有非常好的科学证据、科学依据才能说这些话。
消费者组织开展这样一些比较实验也好,市场调研也好,没有什么问题,可以做,但是它的目的是什么,是要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更加准确可靠的信息,便于他们去选择一个更好的食品,所以你做这样的事情不能脱离科学的轨道。但是这次报告当中所涉及的比如说实验的设计、结果的判定,包括结果的发布等等存在着不少的问题。比如说发布这个报告的时候,这些产品都已经过期了,没有办法进行复检,如果不能复检,你说这个产品是合格还是不合格呢?这个结果是对还是错呢?其实是一个糊涂账。其次,报告里有很多判定的依据,甚至标准都不是现行标准,版本都不对,所以使这个报告的科学性或者说服力是大打折扣。第三,这个结果发布的时候,没有经过很好的专家论证,对很多结果的解读是有偏差的,出现偏差之后有没有及时纠偏,这是这个案例当中比较遗憾的地方。
专家建议:
一、社会监督遵循科学,结果发布应慎重。我们希望以后如果消费者组织还要做这样事情的话,能够多听听专业的意见,在开展这些检测、测评、比较、调研等等这些工作的时候,能够更加审慎地去发布或者解读结果。同时也希望出现了舆论偏差的时候,这些发布方、这些主体,能够自己站出来做澄清,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对这样一些消费者组织加强业务指导,不要让他们因为发布的报告缺乏科学性或者其他的问题而引起舆论的误读。
二、企业应该依法依规生产经营,行业应加强自律。行业协会在这个过程当中应该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没有行业自律的行业组织就是一个摆设,如果没有自净功能,这种行业自律就是空谈。所以行业组织有责任主动地站出来揪出这些害群之马,促进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这才是组织应该做的事情。
三、希望大众媒体应客观报道、拒绝蓄意炒作。大众媒体是舆论中的压舱石,应当公正、客观、全面的传播食品安全相关信息,避免引起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误解和不必要的恐慌。食品安全话题具有较高的专业门槛,建议有关媒体多听取专业界的意见,避免偏听偏信一方声音。此外,希望媒体加强与专业界的交流,积极参与食品科学的传播,帮助消费者从更多角度了解食品和食品行业。
热点六:益生菌成了“无益菌”?
厉曙光 教授
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授
教育部公共卫生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下午好!很高兴跟大家来分享今天的这个题目。这个热点始作俑者是去年9月6日的两篇关于益生菌的文章,然后就引起了轩然大波。
一、益生菌功效的探索是一个科学严谨的过程。人类吃益生菌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密不可分。比如我们吃的酸奶,比如我们吃的泡菜,还有一些发酵的肉制品等等,这些都有益生菌。它的安全性已经得到了证实,另外世界的科学界正在对这方面进行更加大量科学严谨的研究,逐步发掘益生菌的有益作用。
二、益生菌功能跟安全性得到科研成果证实及权威机构认可。目前,益生菌的安全性已得到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NHC)等权威机构的认可。世界胃肠病学组织(WGO)早在2011年就指出益生菌在缓解腹泻、便秘等方面的功能有着“强有力的证据支持”;2017年WGO基于大量医学证据,再次指出益生菌可以有效防治消化道疾病。此外,一些顶尖的期刊也报道了益生菌的其它健康功效。
三、益生菌功效的发挥具有菌株和人群特异性。目前研究表明,不同种属的菌株,其生理、代谢存在一定差异,对人体的作用也不
尽相同。益生菌的基因组差别较大,即便是同种益生菌的不同菌株之间也存在差异性。同种益生菌的不同菌株含有或表达不同的功能基因,可发挥不同的益生功效。因此,益生菌需要在菌株的水平上进行益生功能的验证,明确菌株的功效,根据每个人的特点进行个性化食用,一种益生菌制剂对肠道无益不等于所有益生菌制剂均对肠道无益。
四、要认清“研究结果”不等于“科学结论”。我们经常在学术期刊上看到各种各样的科学研究成果,我们称之为研究结果。但是研究结果不能等同于科学结论,我们经常把这两种东西混淆起来,在各种各样的讲坛上大肆讲,我认为是不合适的,也是不科学,更是不严谨的。研究结果怎么来的?世界上上万个学术杂志,我们国家上千本学术杂志,是在“特定人群中”、“特定实验条件下”、采用“特定实验材料”等所发现的。而“科学结论”是长期、大量的科学研究共同研究证实的,经典的,学术界公认的,能够科普给大众的知识点,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引起本次争议的就是一项“研究结果”,任何科研的实验设计与方法都不是绝对完美的,研究者应在其特定条件下解释研究结果,过度解读研究结果既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取的。
专家建议:
一、科技界与产业界应关注益生菌的个体差异性研究。益生菌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有许多科学问题需要探索。科技工作者应采取科学严谨的态度,系统研究益生菌的功能机制,特别要重视临床研究工作。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应注重菌株的个体差异,保证为消费者提供具有特定功能的“菌株”。 应分析不同消费者肠道微生态的个体化差异特点,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益生菌干预方案和建议。
二、规范引导新媒体和自媒体平台。对于每天产生的“海量”的生命科学学科的科研结果,应该冷静、客观地对待和处理。在学术的论坛上容许将众多科研结果“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但是对于消费者应该很客观、很科学,而媒体报道应该全文通读,全面解析,正确引导舆论,避免偏颇。
三、加强对公众科普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在开展科普过程中,普及益生菌的生理功能、明确益生菌“量”的科学概念等,让消费者科学看待益生菌产品。同时,在科普过程中如何体现“公信力”也是重要的一个方面,因此,开展益生菌产业的公众科普需要各方力量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热点七:木耳久泡有毒
李 宁 研究员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副理事长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主任
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受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委托,就家庭食用木耳引发的食物中毒广为关注的事件来进行解读。木耳是我们消费者都喜欢食用的真菌,木耳本身没有毒。但是木耳要引发食物中毒需要几个前提条件。首先,它可能被椰毒假单胞菌污染,消费者在泡发的时候不当,这种情况下才容易产生食物中毒。椰毒假单胞菌食物中毒多发生在夏、秋季,三类食品容易受到该菌污染:一是谷类发酵制品如发酵玉米面、糯玉米汤圆粉、玉米淀粉、发酵糯小米、吊浆粑、糍粑、醋凉粉等;二是变质银耳、木耳;三是薯类制品如马铃薯粉条、甘薯面、山芋淀粉等。
椰毒假单胞菌来源于土壤,可能会随加工原料而污染食品并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米酵菌酸,导致食用者中毒。米酵菌酸耐热性很强,120℃高温处理1小时仍可保持毒性。椰毒假单胞菌引起的食物中毒发病急,潜伏期一般为30分钟~12小时,少数长达 1~2天。主要表现为上腹部不适、恶心、呕吐、轻微腹泻、头晕、全身无力。重者出现黄疸、肝肿大、皮下出血、呕血、血尿、少尿、意识不清、烦燥不安、惊厥、抽搐、休克甚至死亡,一般无发热。该食物中毒无特效解毒药物,死亡率可达40%,病后恢复情况与摄入毒素的量有关。
专家建议:
一、出现可疑症状,立即就诊。
如果怀疑发生疑似中毒,必须要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尽快催吐,排出胃内容物,以减少毒素的吸收和对机体的损伤;并及时送医院救治,对症治疗。
二、注意源头重视预防,尤其注意从家庭加工环节规避风险 。
(1)首先一定要将其表面清洗干净,使用干净的容器和水泡发, 一次不宜泡发过多,泡发好后要及时食用;如需过夜,应放在冰箱冷藏室;泡发后如果发现耳片发黏、软、无韧性或有异味,一定要丢弃。
(2)食用泡发好的木耳前,要彻底清洗干净后再烹调,即使需要凉拌,也一定要在选好食材的基础上,用开水焯熟(开水漂烫),并适当添加大蒜、醋等,以降低发病率和死亡率。
(3)不要食用自采鲜木耳。特别是已变质的木耳,引起中毒的风险极高,千万切忌不可食用。
(4)不提倡消费者从农贸市场等场所购买木耳菌种后随意自行栽培、食用。由于缺乏栽培知识,因为无法科学控制木耳的培养环境(如温度、湿度等),存在椰毒假单胞菌污染及产生毒素的风险。
三、媒体报道应尊重科学。媒体报道应尊重科学,遵从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不应给社会造成恐慌,给产业带来影响。木耳的食用风险从源头上可控,消费者可以放心食用。
热点八:食用植物调和油鱼目混珠 国家重拳监管
王瑞元 教授
中国粮油学会首席专家
一、食用植物油种类繁多,加工工艺有所区别。
食用植物油是指以可食用的植物油料为原料,通常是采用机械压榨或溶剂浸出并经过适当加工及精炼制成的食用油脂产品。我国传统的小磨芝麻油是用水代法制取加工的。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无论是压榨法,还是浸出法制取的食用油脂,只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以及标准,其产品都是安全可靠的,消费者都可以放心食用。
我国地域广阔,拥有多种食用植物油料及油脂,在日常饮食中,有多种食用植物油,大宗的如大豆油、菜籽油、花生油、葵花籽油、玉米油、芝麻油等;小宗的如油茶籽油、亚麻籽油、核桃油、米糠油等,后者又称特种植物油。另外,还有用上述几种油品经科学调配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由于每种单一油脂各有不同的营养或风味特点,为兼顾不同油脂的营养和风味特点,经科学调配制成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可以满足多种营养或风味的需要,也成为消费者重要的选择油品之一。
二、我国食用植物调和油市场上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现象必须立即制止。
(1)掺假现象时有发生。个别食用植物油的产品名称没有反映食用植物油的真实属性。少数不法分子唯利是图,在高价格油脂中掺入低价格油脂;更有甚者直接用低价格油脂冒充高价格油脂,坑害消费者。如在橄榄油、油茶籽油中掺入葵花籽油,花生油中掺入玉米油、棉籽油等。(2)以高价油脂命名调和油。有的以高价油脂直接冠名调和油,而调和油的主要成分并非是真正的高价油。如:橄榄调和油、芝麻调和油、亚麻籽调和油等。比如橄榄调和油,在这个油品当中是由几种油来调和的,价格相对比较高的油并没有加,所以这是坑害百姓,弄虚作假。从现在开始我们要规范调和油的名称,只能用食用调和油的名称来规范,不能再用橄榄调和油、芝麻调和油。(3)夸大油品的健康功效。有的企业在产品宣传时,过度宣传某种油的某种脂肪酸成分,甚至声称为预防疾病的“灵丹妙药”。(4)用转基因油料生产的食用油仍存标识不显著的问题。《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第七条也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但有些生产经营企业故意以极小的字体在不显眼的位置进行标注,有掩盖产品原料为转基因油料事实真相的嫌疑。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对于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严格的管理,凡是经过国家主管部门科学验证并批准的转基因生物产品都是安全的,所以公众不必担心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尤其对于食用植物油来讲,用转基因油料生产的食用植物油,其基因存在于蛋白之中,不与脂肪相结合。所以食用油脂经过制取、精炼,油脂成品中几乎不含蛋白成分,进而基因成分更是基本不存在了,所以经过精炼的食用油里是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故此食用油是否用转基因油料加工完全不必担心。
专家建议:
一、生产经营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标准,规范产品标识。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自觉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标准,对产品名称、配料等进行规范标识。
二、应加强科普宣传,提高消费者对食用植物油的科学认知。相关单位应加强对食用植物油基础常识的科普宣传,让消费者用科学的态度和正确的方法认识并使用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并不是越贵越好,油的价格高低与其油料资源的多寡有很大关系,与其营养价值不构成正比关系。消费者要根据自身特点选择“对的”油,不一定要选“贵的”油。
三、科技界应开展食品真实性鉴别技术研究,以科技服务监管。鉴于食品工业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现象的屡禁不止,食品科技界应大力开展食品真实性鉴别技术的深入研究,通过科技手段解决这一问题,服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四、我们诚恳地希望媒体应尊重科学真相,不以耸人听闻标题吸引公众眼球。媒体在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对事实真相的报道应该要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希望你们在报道的时候,有些东西要多听行业专家的意见,要相信行业的专家,不以吸引公众眼球的标题给消费者带来无端恐慌。
热点九:“酸碱体质”骗局被戳穿
马冠生 教授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营养与食品卫生学系主任
尊敬的各位专家,各位领导,媒体界的朋友们,大家下午好!非常荣幸代表专家委员会对酸碱体质这个热点进行解读。
其中有三个要点,也有三个建议:
一、关于概念的问题。酸碱体质这种说法十几年前已经存在,也批驳过。首先第一点是定义不清,概念不清,在医学领域当中和化学领域有酸碱平衡的说法,一般是指体液的酸碱平衡,在正常生理条件下,人体体液酸碱度是保持相对稳定的状态。生物体通过呼吸、排泄以及体液中特有的缓冲和其他调节机制维持体液的酸碱平衡,血液PH值在7.35到7.45范围。如果酸碱失调就会引起酸中毒或者是碱中毒。酸碱体质理论是美国人罗伯特·欧·阳提出来的,这种说法缺乏科学依据,到底什么是酸碱体质?没有一个清楚的定义,同样也没有一个很清楚的指标或者是方法对它进行鉴别,对它进行评价。
二、在食物化学当中有一种叫酸性食物或者是碱性食物,或者是成酸性食物或者是成碱性食物。在食物化学研究当中,我们按照食物燃烧以后它的灰分在水溶液当中呈现酸碱性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成酸性食物,像肉、蛋、鱼、动物脂肪,这些食物当中含有的硫、磷、氯元素比较多,这些食物燃烧后的灰分溶于水后生成的酸性阴离子占优势。
成碱性食物:有些食物中含钙、镁、钾、钠等阳离子,如蔬菜、茶叶、水果(高糖水果除外)、豆制品、牛奶等,这些食物燃烧后的灰分溶于水后生成的碱性阴离子占优势。
人体摄入食物以后在体内代谢非常复杂,迄今为止,没有充分的科学证据表明我们吃进去酸性食物或者是碱性食物能够影响到我们人体血液的酸碱度,无论是成酸性食物还是成碱性食物,在人体消化吸收以后,都不可能造成所谓的酸性体质或者是碱性体质。
三、关于酸性体质导致疾病发生的说法是错误的,是缺少一个基本的概念。但是我们有酸中毒、碱中毒这种说法,正常生理条件下,人体酸碱失衡并不容易发生。体液pH值低于7.35,属于酸中毒,意味着患上非常严重的疾病。酸中毒一般是某种疾病的并发症,病因也复杂多样。酸中毒早期常表现为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进一步发展可表现为嗜睡、烦燥不安、精神不振,以致昏迷死亡。 代谢性酸中毒可由腹膜炎、休克、高热、腹泻、肠瘘、急性肾功能衰竭等引起;呼吸性酸中毒则可由脑膜炎、血栓、脊髓灰质炎、支气管哮喘以及广泛性肺疾病引起;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糖尿病急性代谢并发症。发生了酸中毒,最正确的选择是尽快到正规医院就医,找医生进行专业的治疗。
针对这三个要点,我们也提出了三个建议:
一、日常生活中应注重平衡膳食。人类所需要的营养自身不能合成,或者是合成量非常少,不能满足人体的需要。因此我们需要所有的营养都是来自于各种各样的食物。大家也都知道,单一食物或者一两类食物所包含的营养并不能满足人体所需要的所有营养,因此我们必须强调食物多样这个最基本的原则,因此我们每天食物应该包括谷薯类、蔬菜水果类、畜禽鱼蛋奶类、大豆坚果类等食物,调味品也是不能忽视的,食用油、酱油等等。
二、企业应杜绝虚假宣传,加强科研投入。企业应加强自我约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加强科研力量投入,从研发水平、产品质量、技术创新等方面提升企业竞争力。尊重科学事实、杜绝虚假宣传、切忌急功近利,应靠诚信树立企业良好品牌形象。
三、及时识别谣言,并且及时阻断谣言传播,提高公民营养健康素养。相关机构和媒体发现谣言,及时应对,进行辟谣,阻断谣言的传播。媒体应不断加强营养健康知识的传播,特别是科学的、正确的营养食品的传播来拓宽传播渠道,提高公众的健康素养,增强谣言的鉴别能力。
热点十:三文鱼标准之争
潘迎捷 教授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名誉副理事长
上海海洋大学原校长
各位专家,各位媒体朋友们,对这个问题首先谈三个观点:
一、《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中,将虹鳟列为三文鱼不合适。“三文鱼”一词源于对英文“salmon”的中文翻译,最初是粤语(最早是由港澳地区人们)对salmon的一种中译,而这种中译并非是对所有salmon的中译,而主要是指从挪威进口的大西洋鲑的中译。
大西洋鲑(Salmosalar)是一种溯河产卵洄游的冷水性鱼类,在淡水江河上游的溪河中产卵,幼鱼在淡水中生活2~3年,然后下海,在海中生活一年或数年(海洋肥育),直到性成熟时再回到原出生地产卵。大西洋鲑生活在北半球的温带至北极地区的北大西洋海域,每年都会洄游到欧洲沿岸的河流里产卵,因此欧洲人就用拉丁语 “salmo”( 意为“ 上升”)来称呼它们,后来,这个词逐渐演变为“salmon”。欧洲人到美洲后,在环太平洋地区的日本、美国阿拉斯加等地区沿海岸,发现了几种外形类似于“salmon”、亦洄游产卵的鱼类,于是将它们统称为“salmon”。正式的场合为了区分,将欧洲老家的三文鱼称为“大西洋salmon”,新发现的称为“太平洋salmon”即太平洋鲑。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有些鲑科鱼类被强制隔离于淡水中生活(陆封),这类鲑科鱼类通常称为鳟鱼(trout)。典型的案例就是虹鳟(名为Oncorhynchusmykiss),原产北美太平洋沿岸,因成熟个体沿侧线有一棕红色纵纹,似彩虹得名。通用英文名为Rainbowtrout。Trout对应的概念是鳟鱼,包括细鳞鱼属(Brachymystax)和哲罗鱼属(Hucho)的种类,以及大西洋鲑(Salmo salar)和大麻哈鱼属的陆封型(Landlocked)群体,生活史全部于淡水中完成,没有跨盐度洄游行为的一个类群。虹鳟是世界上广泛养殖的重要冷水性鱼类。
“三文鱼”是需要海淡水之间进行洄游的种类或种群,而鳟鱼是指定居在淡水中并没有跨盐度洄游的定居型种群,在英文中也有明确的区分。由此可见,《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将虹鳟列为三文鱼,显然是不合适的。
二、虹鳟生食是否比大西洋鲑(三文鱼)生食同样安全或者更具风险?一般而言,海水养殖的鱼类相对淡水寄生虫较少,对人体的危害较小,但并不是说生食这些淡水鱼类就一定风险较大,主要取决于具体的养殖环境和工艺。如室内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系统养殖的淡水鱼类,通常其整个养殖环境都是完全人工可控,即使生食,风险也较小。此外,由于一些鱼类寄生虫的中间寄主是鸟类,在野外条件下通常难以阻断其传播途径,其生食的安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但另一方面,露天养殖的淡水鱼类并非一定会有人鱼共患病的寄生虫,我国新疆、青海等地也没有类似的报道。只要做好相关的检验检疫工作,其风险应是可控的,而且这些地区的养殖水环境质量本身是非常优异的,使得养殖的虹鳟品质也非常好。
三、虹鳟也是优质鱼,对虹鳟产品的品质、品牌宣传等方面工作需要加强。
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和不同地区人们对鲑、鳟鱼特殊的口感要求差异,而对鲑、鳟鱼产生了不同的市场评价。因此,在不少消费者看来,虹鳟比三文鱼低端,认为用较低端的虹鳟替代高端的三文鱼,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其实虹鳟鱼在营养价值上与大西洋鲑鱼差别并不大;国际上,将鲑、鳟鱼类平等对待也是一种普遍现象。国内引入虹鳟养殖的时间较长,但消费者对虹鳟并不了解,造成人们普遍对虹鳟的评价不高,企业不敢亮出虹鳟的名称,反而借用三文鱼的名字,显示虹鳟行业对虹鳟鱼的不自信,消费者也因此会误认为虹鳟鱼的品质一定不好。
专家建议:
一、虹鳟行业要树立信心、引导消费者。我国三倍体虹鳟养殖规模与规范比较完善,鱼的品质也比较好,已经取得可喜的成果。虹鳟行业应建立并推广国产虹鳟品牌的信心,引导消费者采用生食以外的腌制、熏制与熟制等虹鳟鱼的加工消费方式,降低食用安全风险,提高国内外消费者对国产虹鳟的消费认可度,从而带动虹鳟养殖、加工业的规模化发展。
二、修改团体标准推动虹鳟行业健康发展。团体标准把虹鳟列为三文鱼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没有充分调研分析,匆促发布标准,引发不必要的市场波动。为了国产虹鳟养殖业的发展,让更多国人品尝到美味的国产虹鳟鱼。所以我们建议,对于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应在充分调查研究与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补充达到相对完善。
三、媒体应理性对待《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发布。《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发布,虽然初衷旨在鼓励国产虹鳟养殖业的发展,但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消费者对三文鱼的特殊喜好,引起如此大的争议也不足为奇。但要真正振兴虹鳟养殖业,除了提升行业技术外,让消费者了解养殖现状以及虹鳟的正确消费方式等,更需要诸多媒体的支持。因此,媒体对于此项标准的发布应理性对待,科学报道。
热点十一:美国环孢子虫感染事件解读
刘秀梅 研究员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名誉副理事长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技术顾问
环孢子虫事件是发生在美国,而在中国无论是纸媒还是其他的媒体的报道,相对来说,它的热点率不如前十个热点,基本都在两位数到三位数。我们今天为什么还要来解读这个环孢子虫呢?有两点要给大家提示:第一,2014年,国际粮农组织曾经在全球推出了十大食源性寄生虫,其中环孢子虫就是这十大食源性寄生虫之一。第二,环孢子虫虽然虫子很小,但是它和食品安全的关联度以及对人体健康的风险还是密切相关的。所以我要给大家提出三个要点:
一、环孢子虫是肠道寄生虫,寄生在人的肠道,特别在空肠部位,而引起以腹泻为主要症状的环孢子虫病。人感染了环孢子虫之后,主要是因为食用了环孢子虫卵囊粪便污染的食品和水,而且症状主要多发于6到9月份。
二、致病的载体是被环孢子虫污染的生鲜食物和水。环孢子虫包括其他的寄生虫主要存在于大自然环境当中,主要是土壤和水。生鲜食物和主要的食品加工又接触土壤和用了这些水,所以被污染的水就容易导致生鲜食物和牛奶以及其他食品的污染。环孢子虫致病性主要是由于它的卵囊生长发育,在一定条件下,它会产生致病性,形成感染力。这种卵囊对很多包括水的消毒剂、氯化剂都是很耐受的,但是同样它又不适于干燥的环境,所以当粪便里出现环孢子虫,如果它不经过一定适当的环境发育成熟,是不具有感染性的。
三、环孢子虫感染以后它的主要症状是水样腹泻,当然有的病人除此之外还会有腹痛、腹胀和体重减轻的症状等等,但是主要症状是水样腹泻,出现水样腹泻要及时就医,如果不及时诊断和有效处理,就会拖长病程,转为慢性腹泻,给健康带来更大的危害。1到5岁的儿童是感染环孢子虫高危人群。
基于以上,我们进一步了解环孢子虫病感染和人的健康是非常必要的。即使在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大范围传播和爆发,但是对环孢子虫的认识是需要加强的,因此我们提出四点建议:
一、从国家层面来讲,对于整体食源性寄生虫病流行情况以及食品安全的风险强度还不是特别清楚。特别是基层哨点医院对食源性寄生虫病例的临床检验、症状诊断等能力建设尚需进一步加强。因此,相关部门和机构需通过对全国性大数据的积累、分析,掌握我国食源性寄生虫病的流行趋势,包括环孢子虫病流行的高危地区、高危食品及高危人群。从而,未雨绸缪地开展监测和预防。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特别对原料的选择,生产用水的监管,从而能够保证食品的食用安全性。
三、作为消费者,要自觉地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生食蔬菜、水果之前一定要洗干净或者是去皮,饭前便后要洗手,接触宠物后洗手,不吃不干净的食物,不喝不干净的水,生熟分开;不要前往环孢子虫病易发地区,出现水样便症状及时就医,查明病因。
四、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蔬果售卖店铺、跨境电商的科普教育和科学指导。特别对食品加工从业人员有可能感染环孢子虫的情况要进行防控和管理。
热点十二:“职业打假”列入扫黑除恶名单
罗云波 教授
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名誉副理事长
中国农业大学特殊食品研究中心主任
首先职业打假偏离了我们立法的初衷。《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食品生产、加工过程当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处罚。因此,我们在买到不好的东西的时候,我们要举报,我们要报告。另外,我们在2013年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以及相关案例当中,把知假买假人作为普通消费者来支持他们赔偿的诉求,这是在当时三聚氰氨奶粉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重大事件频发的时候,群众对于食品安全强烈反映背景下特殊的政策设计和考量。但是不法分子借打假为旗号,实为职业索赔,以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为自己牟利,以知假买假,寻假买假,甚至造假买假等方式来敲诈勒索,实际是一种犯罪,背离了我们立法的初衷。另外从近几年的司法案例来看,主要问题集中在标签的瑕疵、标准的作废等等,大多不涉及健康和食品对人体所造成的安全问题。
职业打假造成的社会危害是多方面的。为什么要列为黑名单?一个是它破坏了市场的经营环境,动摇了食品安全信心。这些职业的索赔人常常把大型企业作为攻击目标,企业不堪其扰。我们希望企业做得非常完美,但是一旦有瑕疵就会被这些职业打假人抓住,他往往扰乱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经营氛围。职业打假新闻不断,也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普通消费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信心。另外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职业索赔人在索赔过程中,大都采取一二谈三投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套路,从多方面施压,市场监管、行政和司法部门调动大量的人力物力处理相关投诉和举报案件,对行政和司法资源造成严重浪费。企业为了应对打假,也做了一些特殊的资金的安排,甚至一些门店还要额外配备人员,还要大量安装监控设备,预防一些人造假买假这种情况的发生,造成资源严重浪费。
另外职业打假并不能提升食品行业的生产经营水平,这些产品和服务并没有对打假人造成实质的健康损害,从表面来看打假人是盯着违规的企业,好像是替天行道,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实际是黑恶势力穿上合法的打假的外衣,他们最喜欢私了,一旦达到目的马上收工。向主管部门投诉是无奈之举,如果企业就要跟它死磕到底,他最后才进行举报,在政策和法律层面上解决这个问题。从企业的角度讲,如果能够与打假团伙形成默契、保持让双方满意的平衡,不但能够安然无事,还能在打假团伙与同类企业的交锋中坐收渔利。上述博弈关系的存在,使得打假团伙具有了黑恶势力属性,成为横梗在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一道障碍。
在新阶段,政府对恶意打假现在实施了零容忍,也就是为什么放在黑名单里。不同时期政策法规适用于当前某一个阶段的特殊时期、特殊背景下来制定的一些政策。面对新的问题,政府也开始从政策导向对职业打假的群体进行了约束。2016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第二条规定,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将不再作为消费者受保护。2017年,国家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全国部分省市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当中将职业打假列为整治对象,也显示出国家对于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牟取利益采取严厉打击的态度。
面对这种职业打假,我们有一些什么建议:
一、希望司法部门以及执法部门应该立场坚定,对这个事情旗帜鲜明,绝不妥协,坚决严厉打击以牟利为目的的打假行为。为了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建议通过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给出更多的指导意见。从法理层面探讨职业打假认定的合规性,从操作层面提高职业打假认定的可行性。同时,对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打假行为给予支持和援助。
二、企业应正确应对恶意打假、索赔行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面对职业索赔人的上门碰瓷,应以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积极配合主管部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同时,为避免职业索赔人利用舆论导向的施压,更应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回应公众关切。采取“私了”的方式只会助长他们的气焰,更加危害行业共同利益。
三、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有关“职业打假”的早期报道,部分媒体存在炒作行为,而近年来随着恶意打假事件频发,舆论导向有所转变,报道愈发趋于客观、理性。媒体作为发布事件消息的重要媒介,应客观、准确地报道相关事件,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消费者理性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