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跨境电商税改“过渡期”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从4月8日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不再按邮递物品征收行邮税,改为按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该政策的发布成为了跨境电商行业一个重要的转折点。税改新政施行后,将促使跨境电商行业产生新一轮洗牌。
不过,在新政满月后不久,财政部在其官网发布《财政部关税司负责人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有关过渡期监管措施》(下称《过渡期措施》),称经国务院批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含第二批)中规定新的监管要求过渡期为一年,截至2017年5月11日。本次暂缓一年执行的政策仅限于前期获批的十个“跨境试点城市”,包括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10个试点城市。
《过渡期措施》中提到,对上述10个试点城市将按照税收新政实施前的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即“一线”进区时暂不验核通关单,暂不执行“正面清单”备注中关于化妆品、婴幼儿配方奶粉、医疗器械、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首次进口许可证、注册或备案要求。
对于行业来说,一年过渡期间正是各方熟悉并理解新政的最好时机。业内人士指出,过渡期将有利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平稳过渡,也有利于监管机构探索适应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特点的监管模式,并引导企业积极适应规范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