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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 保健食品“套号”误导消费

2016-05-14 来源:中国食品报
  
  四是以食称健。把普通食品甚至是非食用物质,与一个配方成分相近的保健食品关联,说成是保健食品。用被模仿的保健食品的批号和功能描述,销售该普通食品。
  
  五是内容作假。套用其他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却对批文中的产品品牌、注册人、功能,甚至配方等内容进行修改,达到欺骗消费者、逃避监管的目的。
  
  无论这些“套号”手段如何翻新变化,这些“套号”产品都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声称保健食品,二是没有经过注册程序。这些产品就是货真价实的假冒产品,而且,由于没有经过注册,这些产品的功能性和安全性根本没有保障。
  
  套用保健食品批号
  
  是违法行为
  
  业内人士指出,与普通食品不同,保健食品主要用于特定人群调节机体功能,食用、饮用有规定用量。
  
  保健食品具有最高等级的食品安全要求。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对于保健食品实施审批注册管理制度,是保健食品安全的保证。
  
  毫无疑问,未经注册声称保健功能、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是违法行为。
  
  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保健食品注册是一项科学严谨、程序完整的评价工作。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原料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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