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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联动各司其职 提高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

2016-05-13 来源:中国食品报
  八、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编制国家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强化保障措施。研究编制国家食品安全中长期战略规划,提出发展目标、重大任务、综合保障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建设。继续加强食用农产品、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支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购置和实验室改造,强化基层检验检测能力。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推进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加快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立项和平台建设,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尽快实现食品安全信息互联共享。(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局负责)出台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管理规范,探索建立乡镇监管员持证上岗制度。(农业部负责)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管执法、技术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和食品监管基层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提高装备配备水平,确保基层风险监测和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规范基层监管执法行为,推动基层监管网格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种养殖、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能力。(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内陆地区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建设,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平台。(质检总局负责)
  
  九、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全面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督促地方政府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管理无缝衔接机制,制定对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的管理办法。督促监管部门切实落实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中央政法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相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实施负面清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各级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监察部负责)
  
  十、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科学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兼并重组。(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建立食品安全共享数据库,促进“互联网+”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新业态发展。实施食品安全创新工程,开展技术创新引导示范。(科技部负责)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教育部负责)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充分发挥基层食品安全信息员、联络员队伍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要把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十一、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和制度,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系统性。研究制定关于完善统一权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意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编办等负责)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充实检查力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研究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特点相适应的技术职务体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现场检查为主的监管方式,推动监管力量下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发挥好各级食品安全办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加强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明确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健全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应急处置、协调联动等工作机制。(国务院食品安全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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