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之七:李如国等17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件
一、案件事实
2006年7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李如国作为上海韩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亦称“淘宝城”)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在“淘宝城”的控制地位,在其负责“淘宝城”商铺出租及日常管理期间,长期提供场所放纵、容留商户售假,并向商铺收取“扩大经营费”共计90万余元。经查,2010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租赁“淘宝城”商铺经营的商户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罪的共计33件,涉案金额共计3亿余元。
2012年6月起,被告人陈汉洪、邹金水、杜和云通过与李炯、王金花等人合伙经营的方式,在“淘宝城”先后租赁多家店铺对外售假,并委托被告人万建平为上述店铺内装修暗格、电子遥控门等用于藏匿及暗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方超、丁成新负责运送假冒名牌的商品至 “淘宝城”,供陈汉洪等人对外销售。公安机关在上述店铺查获的假冒“LV”、“GUCCI”、“CHANEL”、“DIOR”、“PRADA”等世界知名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1.6亿余元。
2014年4月至9月,被告人陈汉洪、邹金水为掩人耳目、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委托被告人曾小飞、王纯将(均为“淘宝城”管理人员)制作虚假租赁协议,由被告人魏萍、余梦梦、徐金宝冒充上述售假店铺老板,并前往公安机关顶罪。
二、诉讼过程
2015年2月27日、5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以李如国、邹金水等17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17名被告人分别于2015年9月8日、11月10日、11月23日、11月25日被提起公诉。目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经对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八万元至三千元不等。上述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该案犯罪团伙组织体系严密、层级分工明确、售假时间较长、售假手段隐蔽,采取多种手段逃避侦查,且售假对象多为境外人士,国际影响恶劣。为确保案件办理质量和效果,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及时介入引导侦查,针对本案中犯罪行为交织、涉案人员互相包庇、窝点互有串通等情况,在进一步固定涉案人员口供和涉案资金审计鉴定等方面向侦查机关提出补侦意见。为查实售假犯罪细节,办案人员赴“淘宝城”实地调查商铺销假、店面布局、暗格位置、货物藏匿等情况,并通过笔录、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夯实了被告人对销假行为明知故意的关键证据。
该案二十多家被害单位均为国际知名品牌,“淘宝城”售假商铺多年的犯罪行为已经对静安区乃至全上海的整体市场形象造成严重损害。为有效防止此类犯罪情况的发生,充分发挥好研究、预防、服务等职能,上海市检察机关以该案为基点制定知识产权犯罪综合防治工作机制,通过走访涉案单位、开展法治宣讲、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做好服务区域经济的延伸工作,维护区域内的法治环境,体现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和成效。
典型案例之八:兰守军、常红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3年初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兰守军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广东立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农公司)的“红利丹”、“农飞”、“立农”、“蓝无宗”等立农品牌系列注册商标的农药给多个农药经销商,同时还雇佣常红卫专门负责销售上述产品。被告人常红卫明知被告人兰守军销售的是假冒立农公司注册商标的农药,为牟取非法利益仍进行销售。为逃避打击和获得客户信任,被告人兰守军专门购买广东立农公司所在地的电话卡、广东农业银行卡进行销售使用,到重庆、贵州、四川等省进行产品推销,收款大多采用物流公司代收货款的方式。经查实,被告人兰守军销售金额共计83万余元,被告人常红卫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销售款均归被告人兰守军所有。
二、诉讼过程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工商局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江津区公安局于2014年4月16日立案侦查,同年10月22日以被告人兰守军、常红卫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江津区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经审查,江津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兰守军批准逮捕,对犯罪嫌疑人常红卫不批准逮捕。江津区检察院于2015年3月19日对本案提起公诉。2015年10月15日,江津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兰守军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判处常红卫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三、评析意见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假冒品牌农药不仅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而且侵犯了广大农户、经营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近几年,检察机关先后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对重点领域的刑事犯罪以集中监督和打击,取得了良好效果。本案中,被告人兰守军、常红卫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在当地产生了较大社会影响。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多次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提出多条补充侦查建议,确保该案顺利起诉和依法判决,震慑了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潜在违法犯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