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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假冒知名饮料商标被查处

2016-05-09 来源:法制网
  
  典型案例之四:花如中、上海度深电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05年,被告人花如中在上海注册上海度深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深公司),其间开发出“问百事”标准自动更新管理软件,并对该软件进行了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该软件包含各种建筑类标准的有效性信息和题录,具有数据管理和检索功能等,可以根据客户的个性化需求进行采集录入相关标准、建筑图集等具体内容。2007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花如中自行或安排员工,购买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等处出版的建筑图集、标准类图书,以扫描等方式形成电子数据后加入公司数据库,并根据客户需求将对应数据绑定到客户目录下,实现服务器数据和客户端的数据同步。截至2013年10月,该公司向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销售多套软件。
  
  2013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接到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报案,并于同年10月28日将被告人花如中抓获。经查实,该公司标准自动更新管理软件对外复制发行了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的作品共计700余部。
  
  二、诉讼过程
  
  2013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以花如中涉嫌侵犯着作权罪立案侦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2月5日批准逮捕花如中,于2014年8月21日对其提起公诉,并追加度深公司为被告单位。同年10月2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侵犯着作权罪,判处被告单位度深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花如中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五万元。后被告单位度深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3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中被告单位采用将纸质书电子化后形成数据库录入软件,继而进行销售的侵权方式,系新型侵犯着作权类案件。此案中被侵权作品属于建筑类图集及建筑行业标准等,关于“标准”能否被认定为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检察机关认真梳理了涉案全部作品的权属证明、版权页、编写说明等材料,严格审查并区别判断,最终扣除“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的数量,保证了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刑法打击的精确度。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发现上海度深公司依法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但公安机关并未移送,遂引导公安机关追诉漏犯,保证了法律的正确适用。
  
  典型案例之五:陈国田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3年6月,被告人陈国田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建安路海泰工业园及乌沙社区各承租了一个仓库,分别作为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饮料的生产地、成品存放地及原材料存放地。后陈国田在海泰工业园的仓库引入生产设备并先后招聘陈桂姣、周白云、陈勇等人为其从事生产假冒加多宝、王老吉、红牛等注册商标饮料工作。其中陈桂姣为生产流水线主要工人,从事成品包装及其他协调工作,周白云为假冒饮料调剂师,陈勇为假冒饮料原材料、成品运送司机。2014年7月3日,长安工商分局对海泰工业园的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假冒加多宝2640罐、假冒王老吉26400罐、假冒红牛18000罐,共价值8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东莞市工商管理局办理的陈国田等人假冒注册商标行政案已达刑事追诉标准,遂于2014年7月23日向东莞市工商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函》。同日,东莞市工商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东莞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9月5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陈国田等4人。该案于2014年1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4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决陈国田、陈桂姣、周白云、陈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七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三、评析意见
  
  该案系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继而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最终成功追诉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例。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与东莞市工商管理局、公安机关建立了案件咨询、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借助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知情渠道的畅通。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发现监督线索后,对行政执法机关证据收集、取证方向等方面给予引导咨询,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有效防止了以罚代刑,增强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配合,共同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
  
  典型案例之六: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及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1年9月,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共同成立了厦门丸酷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丸酷斯公司),由被告人骆立新负责销售、被告人白高元负责财务、被告人丁伟负责进货,以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北二路766号五楼作为销售点,并租赁上湖社280号之一四楼作为仓库,销售“耐克”运动鞋。2012年1月至2013年9月间,被告单位丸酷斯公司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购进明知是假冒“耐克”运动鞋销售给“名鞋库”、“唯品会”等商家,销售金额共计3000余万元。2013年10月16日,公安人员查获该窝点,当场抓获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并从该公司及仓库查获贴有“耐克”品牌商标的运动鞋共计13000余双,经查证,上述运动鞋均系假冒,货值金额共计99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10月16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公安分局对骆立新、白高元、丁伟等三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同年11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4年8月28日,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对被告单位丸酷斯公司、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提起公诉。2015年1月22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丸酷斯公司罚金一千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骆立新、白高元、丁伟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人民币4000多万元,涉案物品通过知名网络销售平台销往全国各地,受害者众多,取证难度大。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从海量证据中认真梳理比对,着重分析各个犯罪嫌疑人主观犯意,厘清各自罪责。针对网络犯罪取证难的特点,列出详细的取证清单和补充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要求侦查机关进行专项司法审计,准确认定涉案金额,为后期对涉案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定罪处罚打下了扎实的证据基础。检察机关重拳打击此类利用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净化了网络消费环境,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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