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03年4月,珠海欧比特控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比特公司)着手研发1553BIP核技术,用于航空航天设备的测试,该IP核由三个主要功能模块组成:总线控制器(BC)、远程终端(RT)、总线监视(BM)。被告人房树磊作为该公司的技术负责人,负责研发此技术。2005年10月,被告人房树磊在1553BIP核BM模块尚未完成情况下(BC、RT等模块已研发完成),提出辞职申请,离职获批准后遂转到其妻子付永利为法定代表人的珠海矽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微公司)工作。因1553BIP核技术一直由被告人房树磊负责研发,欧比特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与被告人房树磊签订《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约定欧比特公司出资5万元,由被告人房树磊继续负责BM模块的研发,同时约定技术成果归欧比特公司所有,被告人房树磊负有保密义务。2006年4月11日,被告人房树磊向欧比特公司交付了BM模块及相关技术成果,欧比特公司1553BIP核整套技术已研发完成。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房树磊违反约定,披露、使用、允许矽微公司使用其掌握的欧比特公司1553BIP核技术。矽微公司先后生产销售系列1553B测试仪17个,销售金额达800多万元,其中,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生产销售相关产品11个,给欧比特公司造成250余元经济损失。经鉴定,欧比特1553BIP核技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1553BIP核技术在1553B总线电缆测试系统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核心技术信息;矽微公司与欧比特公司源代码文件存在相当部分相同和实质相同代码段,这些代码段是双方主要模块功能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诉讼过程
本案于2012年11月16日由广东省珠海市公安局立案,并指定高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2日对房树磊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批准逮捕,并于2014年3月12日提起公诉。同年11月6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矽微公司罚金二百五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房树磊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15年6月15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侵犯上市公司技术秘密的典型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高新区知识产权检察室充分利用专业办案机制优势,针对此案技术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审查认定难的特点,主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案件的检材提取、办案程序的完善、涉案技术的鉴定、产品利润的审计、损失的计算认定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了扎实基础。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两次前往广州听取鉴定专家对涉案技术的讲解与分析,保障精准有力指控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交流,提出的关于涉案商业秘密的损失计算方法,获得了两级法院的支持和采纳,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借鉴和示范。案件办理后,检察机关主动回访被害单位,及时反馈办案中发现的知识产权风险漏洞问题,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受到了企业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好评。本案历时两年半,一审五次开庭、二审三次开庭、审计鉴定达七次,侦查、审计、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员均先后到庭作证说明情况。案件的办理不易,彰显了我国检察机关在保护知识产权、保障服务创新驱动发展、营造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决心和水平。
典型案例之二:宋斌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案件事实
2009年至2013年,宋斌作为研发团队成员,参与了梅花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花公司)对“色氨酸生产技术开发”的研发工作,并签订了相关保密协议。工作期间宋斌私自复制了一份“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的电子版并存放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2013年8月宋斌辞职赴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工作。2013年10月16日,宋斌以网名“梅花”在互联网“发酵人论坛”上发帖,公布“色氨酸提取技术方案”。经鉴定,梅花公司色氨酸提取技术在2013年10月16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系梅花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宋斌披露的信息与梅花公司的“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中记载的相关信息实质上相同。经审计,梅花公司的“色氨酸生产技术”研发成本为1600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宋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5年5月28日移送廊坊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7日,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宋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三、评析意见
本案系较为典型的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呈现多发态势,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客观上为不法分子披露和迅速传播商业秘密提供了便利条件。本案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导致权利人投入巨额成本研发的成果进入公众领域,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遭到破坏,商业价值完全丧失,给权利人造成了无可挽回的损失。检察机关在指控犯罪中,着重对行为人的保密义务和权利人的损失数额进行了分析论证,指出侵犯商业秘密所造成的“重大损失”应当根据研发成本、实施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最终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本案的查办解决了实践中类似案件的难点,有助于引导权利人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也有力震慑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典型案例之三:汪洁等8人侵犯着作权案
一、案件事实
2012年初,担任上海乌龙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汪洁伙同同在该公司工作的被告人万臻,为谋取非法利益,联系他人成立上海家翊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翊星公司),并招揽曾在乌龙公司工作的多名员工进入家翊星公司工作。家翊星公司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组织人员非法复制乌龙公司开发的用于互联网运营的《乌龙学苑3.0版》软件,制成一款名为《家育星》的英语学习软件。家翊星公司通过互联网运营,以招揽代理商及向代理商出售该软件的点卡牟利。
在经营期间,被告人金文兵、娄波、孙国龙、沈良君、黄文锋、安明浩等曾在乌龙公司工作的人员,明知系非法复制软件活动,仍根据被告人汪洁及万臻的安排,复制《乌龙学苑3.0版》软件服务器端及客户端程序下的大量文件,制成并运营《家育星》软件。经鉴定,《乌龙学苑3.0版》与《家育星》软件在各自服务器端程序及客户端程序上均存在实质性相似;仅2012年5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汪洁等8人结伙以家翊星公司名义运营《家育星》软件获取的非法收入累计达人民币100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9月30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汪洁等8人侵犯着作权案提起公诉,2014年7月25日,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侵犯着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洁、万臻、娄波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其余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汪洁等被告人提出上诉,2015年5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该案涉及计算机软件,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电子证据繁多复杂,查证取证难度较大。同时,8名犯罪分子均具有较高的学历、较好的计算机专业背景,其通过在侵权软件中夹杂一些重新开发的程序来掩盖侵权事实,作案手段极其隐蔽。检察机关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指导鉴定机构搭建比对环境,改变以往仅进行简单比对、计算相同文件占全部文件比例的传统做法,通过确认软件的核心程序,从实质相似的角度认定了犯罪事实。在辩护人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庭前精心准备,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庭审中通过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有效解决了影响定罪的核心技术问题,有力驳斥了被告人在技术方面的抗辩,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新思路。针对知识产权犯罪轻刑、缓刑适用率高的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强有力的指控,被告人汪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彰显了刑法对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