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将专家们针对提问最多问题的回答提炼分享,让我们一起看看保健品跨境购航轮是不是说翻就翻了。
问|新政策出台后,保健品跨境购受到什么影响?
答:首先,税率提高。上海跨境通招商部总监杨俊介绍道,以往海淘保健品的客单价通常在500元以内,按照规定可免交行邮税,按照调整后的新税率则需要交纳11.9%。【涉及文件:《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其次,保健食品需要注册或备案。庶正康讯创始人王大宏总经理提到,根据4月15日公布的第二批正面清单及文件说明可知,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保健食品的,也应当依法进行保健食品备案或注册。【涉及文件:《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
第三,非正面清单商品口岸执行尺度不一。杨俊介绍道,文件发出后宁波保税区即对正面清单外商品熔断(即不在正面清单内的商品不得通过跨境进口),上海保税区暂时仍允许商品入库。【涉及文件:《关于明确宁波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问|列入正面清单的保健品也要进行注册或备案吗?
答:庶正康讯技术法规负责人李芃女士解释到,正面清单中的商品如涉及国家规定的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的原料,或使用的原料用量高于普通食品可用的标准的,则需要按照国家对于进口保健食品的要求进行备案或注册。
以第二批正面清单中列出的“辅酶Q10”为例,按照CFDA现行相关规定其只能用于保健食品,且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50mg,所以辅酶Q10类产品必须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涉及文件:《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6号) 》】
问|直邮模式销售的保健品会受到新政影响吗?
答:通拓科技合伙人李鹏博先生对直邮模式进行了解释,同时强调直邮模式需根据跨境电商平台是否与海关签约实现“三单”对接分类讨论。已签约平台需符合正面清单要求,未签约平台销售的商品,即以“个人物品”方式入境的商品,暂时不受到正面清单影响。
3月24日,财政部公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提及新政策适用于可进行“三单”(即交易、支付、物流)对接的商品,“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现行规定执行)。”
问|新政策下保健品跨境购要走哪些手续?
答:正面清单备注中提到,“上述商品(指正面清单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供许可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执行,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放通关单。”
李芃女士会后受访时表示,通关单即入境货物通关单(Customs Clearance of Entry Commodities),办理进口保健食品入境所需证件为原产地证书、卫生证书、中文标签及外包装中文翻译件、进口保健食品准入证书,当然合同、发票、装箱单、托运单等。【涉及文件:《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第二批)的公告》(2016年第40号)】
问|已经在途中运输的保健品怎么办?
答:王大宏总经理会后受访时表示,对4月8日(含4月8日)前虽未入区但已经从境外启运尚在运输途中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海关验核相关合同签订日期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启运日期后,允许相关商品入区,并售完。
对4月8日(含4月8日)前运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跨境电子商务进口商品,不论是否属于正面清单范围,均允许电商企业免于补领许可证和通关单,直至售完。具体销售对象年度销售限额税收征管和海关监管等按照税收新政和总署发的公告执行。【涉及文件: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商税收新政有关事宜的通知》】
问|哪些进口保健食品可以进行备案?要多久?
答:庶正康讯技术法规负责人李芃介绍到,根据新《食品安全法》及《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向CFDA备案,其他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向CFDA申请注册。进口保健食品备案如材料齐全可当场获得备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