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青海每月风险警示超过一次
根据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县级以上食药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
测评团队对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1日之间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进行了统计,发现对于食品的基本情况介绍、风险情况、如何避免风险三方面内容,国家食药监总局都有详细公布,但总体发布次数略少,共10次,每月不到1次。而青海食药监局在同一期间内发布了《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风险警示》《关于预防菜豆食物中毒的风险警示》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平均每月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超过1次,是此项上唯一满分的观察对象。
信息公开申请回复率高达92%
测评团队向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出3项信息公开申请,向地方食药监局发出4项信息公开申请。报告显示,国家食药监总局按时回复率达92%,省级食药监局依申请公开率为59%,省会城市局达78%。准时回复、公开较多,这是此次报告发现的最大亮点,但也凸显出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之间的巨大鸿沟。在拒绝公开回复中,国家食药监总局以内部管理信息为由拒绝公开本部门现有公务员总数及2014年全国省级食药监局政府网站绩效评估指标和结果。值得注意的是,省级食药监局网站测评结果的部分信息已经在一些省级食药监局官网上作为政绩公开。省市级食药监局最常用的拒绝公开理由也是内部管理信息,拒不公开2015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计划、抽检次数和结果,2015年度食品安全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数量以及被处罚企业名单,以及统计上报的2015年度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数量、反映的常见问题类别和办理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前两点信息应予公开都是食品安全法的明文要求,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开都属违法。第三点信息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虽非法定要求公开事项,但仍有21个省级食药监局和17个省会市食药监局选择公开相关信息,体现了开放透明的诚意。本报记者 张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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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发现
《2014—2015年度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透明度观察报告》对中央和地方两级指标体系都分为三大板块、五个部分。三大板块为“主动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设”和“依申请信息公开”。其中,“主动公开”下又包括“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组织制度配套”“食品安全监管静态信息公开”和“食品安全监管动态信息公开”。从中可发现十大特点:
1. 中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整体现状不佳,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格外,地方食药部门平均分不及格;
2. 食品安全监管透明度随行政层次下降递减;
3.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主动公开中,静态信息公开透明度好于组织制度配套信息公开和动态信息公开;
4. 组织制度配套信息公开有两处“洼地”,食品安全监管静态信息主动公开存在多个“盲点”;
5. 普通消费者最关心的食品安全监管动态信息,如风险警示、处罚和召回信息,最不公开,是主动公开的“重灾区”;
6. 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设水平参差不齐,行政层次和经济发达程度越高,网络平台越好,但也有“逆袭”者;
7. 便民性不足是各地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共同的硬伤;
8.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依申请公开回复及时性强,公开率不高,拒绝和敷衍的“奇葩”理由多;
9. 食品安全法的信息公开要求在地方层面远未得到遵守;
10. 各地食药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透明度与当地政府透明度的关联大于其与上级食药监部门信息公开水平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