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体系架构合理、更新与时俱进
在法律法规方面,该项目研究了国外先进国家的法律法规结构和变更情况。美国自1906年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颁布以来,在一百多年的演变过程中,修订或新法颁布大约近80次,其中总统亲自签署的有10部法律。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升级与时俱进。监测技术先行,用科学技术数据作为执法的依据。致病菌、微生物和农药化学污染物是监管的重点。庞国芳介绍,风险评估、风险交流、风险管理是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在这一方面我国和先进国家还相差甚远。
从农田到餐桌的法律法规基本实现无缝链接
在法律法规方面,该项目研究了国外先进国家的法律法规结构和变更情况。美国自1906年第一部《食品和药品法》颁布以来,在一百多年的演变过程中,修订或新法颁布大约近80次,其中总统亲自签署的有10部法律。法律法规的修改、完善和升级与时俱进。监测技术先行,用科学技术数据作为执法的依据。致病菌、微生物和农药化学污染物是监管的重点。庞国芳介绍,风险评估、风险交流、风险管理是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在这一方面我国和先进国家还相差甚远。
从农田到餐桌的法律法规基本实现无缝链接
庞国芳说,在监管中,不仅仅是有了检测技术就能执法,必须还有相当的法律法规配套,保证这些技术很好的执行。欧盟在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法律法规时做到了与时俱进。有了这一法规还要专门制定残留监控规划,不是专门研究具体计划,而是法规。制定检验检测采样的法规,不是采样技术。此外,还制定了质量检测和质量控制法规、发布预警法规、检测采样法规等。欧盟的这一例证说明,法规除了标准、技术和方法之外,还要从农田到餐桌让法规实现无缝对接。在这方面,欧盟农药残留监控的每个环节都有可操作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来做检测技术的保证。
标准体系系统、完整、可操作性强
与欧盟食品中13万余项农药残留MRL标准相比,我国不足其一个零头:尚欠缺10万项。该项目研究显示,欧盟食品安全残留限量标准结构中,截至2014年10月23日,欧盟在10大类共315种食品中制订了523种农药的限量标准136923项。我国规定了371项农药在284种食品中的3650项农药的限量标准。庞国芳介绍,欧盟市场通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很大原因在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比较滞后。
风险分析的科学决策方法
发达国家很重视风险交流,通过设立专门的交流机构,开展公众消费认知调查,及时公布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不断加强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与反馈,以此促进大家共同执法。
先进国家食品安全网络实验室已初露端倪
先进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已进入信息化时代。美国CDC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网、细菌分子分型国家电子监测网等,均在食品安全事件的监管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且提高了工作效率。又如,欧盟的饲料快速预警系统,已成为在食品安全检测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的信息网络。
有效运行的社会共治机制
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尝试采用政府监管为主,并且借助社会力量对食品安全加以监管的新模式,形成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消费者维权、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四位一体社会共治局面,各方面均贯彻契约精神。这就加强了企业食品安全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行业协会自治性很高,自主性很强。第三方认证认可有序展开,接受度比较高。建立了吹哨人概念,有奖举报制度。消费者维权的意识很高。第三方实验室的工作质量和信誉,为监管提供了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