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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将于近期出台

2016-01-25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2015年8月已发布关于征求《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1月22日,在新京报牵头主办的供给侧改革与中国生鲜电商发展研讨会上,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监管四处处长张兰兰透露,《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近期将会出台。会上,张兰兰就《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制定原则、具体要求等内容同与会人士分享交流。
  
  “四方面原则”?
  
  据张兰兰透露,《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是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思路进行的,并细化了其中的一些原则。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则: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社会共治原则、手段创新原则、以网管网原则。
  
  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强调一致性,线下怎么监管,线上也怎么监管。
  
  社会共治的原则是指网络食品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应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比如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网络交易行为、网络经营行为所涉及到的监管部门也应该组成联合整体,真正形成社会各方力量的参与。
  
  手段创新的原则是指在互联网交易当中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监管当中也依托技术化手段。无论是主体的准入、信息发布,还是抽样检查等一系列工作都考虑互联网技术因素的影响。同时,监管部门正在考虑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信息监测体系。
  
  以网管网的原则要依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优势地位,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按照法律法规,利用与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合同关系来规范约束平台内的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张兰兰认为网络平台第三方类似于实体市场开办方的性质,从法律关系上来看是一致的。《食品安全法》对于市场开办方所规定的一些义务和责任,同样适用于网络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各责任主体义务明确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体现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三大类义务:一是一般义务,包括平台内交易管理规则、应急事件的处理、信息数据的保存、协助召回和检查;二是主体经营准入审查、经营产品信息审核和日常检查报告;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网络经营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食品经营者,一类是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把后者作为和市场开办方同等对待的主体。在具体制度方面,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大力强化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拥有优势地位,强化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会对规范网络食品经营活动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另一方面,《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配送的特殊要求,并要求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冷冻等特殊要求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采取保证食品安全储存运输的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储存能力的运输企业进行配送。而监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表现形式有这样几类,一类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一类是企业自己所具有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一类是企业盖的合格证明章。
  
  “食品安全重在前端”
  
  食品安全的重心在于前端,原产地和产品提供商应该严格遵从农业部对食品生产的相关要求,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做的是对进入批发市场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只能根据前端监管部门(比如农业部)要求做相应衔接。
  
  张兰兰在发言中说:“一车菜可能是从10块菜地采摘出来的,完全靠抽检的方式来确定这个东西合不合格,成本巨大,要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尤其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重在前端。一条鱼在生产周期中吃过什么药,猪肉、羊肉生产过程中饲料合不合格,打了什么药,这都是我们后端无法控制的。”
  
  同时,张兰兰介绍:“新发地的批发市场因为担心源头控制不能够满足它们的需求,所以自己在全国选点、租用土地、雇佣自己的人去种食用农产品。在自己基地里面种,通过自己的市场来卖,相当于批发市场延伸至生产环节,这比从别人那儿买要放心得多。今后若电商做大做强,也有可能把自己经营的手伸向源头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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