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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5年食品相关重要法规

2015-12-31 来源:中国食品报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年。在这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食品行业有哪些国家层面的政策出台并影响着整个市场的发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由国家卫计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签标志新规则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国标对包装饮用水进行了划分,除矿泉水外,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矿泉水、纯净水的归结为其他类饮用水,届时“天然山泉水”“矿物质水”“离子水”等名称将不得再出现。
  
  新版《饮料通则》国标
  
  2015年2月4日,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的《饮料通则》(GB/T10789-2015)推荐性国家标准正式发布,将于2016年4月1日正式实施。《饮料通则》(GB/T10789-2015)在2007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重点调整了饮料各分类的名称、顺序以及定义。此外,为与其他相关国家标准协调一致,加快饮料产品标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标准中对各类产品的技术指标要求直接引用相关产品标准。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2015年3月11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由国家卫计委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于2015年5月24日实施。新标准着重修订了食品添加剂在安全性与实用性上的规定,例如删除7种合成着色剂铝色淀在膨化食品中的使用规定和删除缺乏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
  
  《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冷链物流专业委员会等单位联合起草的《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国家标准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国家标准在原有冷链物流企业发展基础上,从各个方面对冷链物流企业进行严格考评,并运用多种保障措施,力推冷链物流服务更加规范化和标准化。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2015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标准实施前生产的食品可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明确规定,包装不得再对0至6个月婴儿配方食品中的必需成分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新法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此外,还有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设置赔偿最低限额、提供违法经营场所要受罚、重拳整治虚假广告、网络售卖食品也要经营许可证等。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规章,国家食药监总局制定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由原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合并而成。这意味着,不论是商场、超市还是餐馆,只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在食品包装或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
  
  《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15年11月25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了《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超市经营者对适宜以最小销售单元进行包装的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及标签标注,应当防范包装物污染或其他交叉污染,并按照规定要求向消费者提供生鲜食品标签标注信息,保障实现可追溯。该意见稿要求,对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应当符合生鲜食品在运输、储存、陈列和销售等过程中,保障食品安全的需要,防止生鲜食品遭受机械损伤、腐败变质和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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