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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法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严管保健食品下手很重

2015-12-10 来源:庶正康讯
   12月9日, CFDA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8日。
  
  看点一:取缔贴牌
  
  征求意见稿第93条要求“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保健食品。同一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号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同一商标。”意味着,市场上大量的贴牌产品将被取缔。
  
  看点二:跨境电商另案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117条“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原文中“商”可能是笔误)
  
  看点三:告知式备案
  
  征求意见稿中第196条明确“备案制”为告知式备案,要求 “有关部门不得通过评议、认定、审定等形式实施变相行政许可。”
  
  以下摘录涉保健食品条款与大家分享,期待保健食品新的管理制度可以让中国的消费者拥有消费的自由和尊严,同时也呼吁业内企业积极参与到制度改革的实践中,共同为中国营养保健食品行业争取更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涉保健食品条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新食品原料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四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应当查验产品注册证书,核对所载明内容与产品标签标注内容是否一致,并留存注册证书复印件。
  
  第七十八条  第二款  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载体上明示或者暗示保健功能。
  
  第三款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的相关内容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标签不得标注定量食用、每日规定食用量。
  
  第七十九条  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应当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书。
  
  第八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遵循科学、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以及保健食品注册情况,及时调整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目录和原料目录。
  
  第八十一条  公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应当同时公布原料名称、用量、生产工艺、功效成分和检验方法等相关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的原料,经提取、纯化等再加工工艺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属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的原料。
  
  不以提供营养物质为目的的保健功效原料,应当按照保健食品原料进行管理,不得申请作为新的食品原料。保健食品外的其他食品不得使用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
  
  第八十二条 对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当核查动态生产过程,并现场抽取下线试制样品,进行检验。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生产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第八十三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 应当组织开展相关研究工作,在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生产企业内完成样品生产,并提交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八十四条  对依法实施备案管理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完成备案信息的登记、存档及备查等工作,并根据申请事项向备案人颁发备案登记号。
  
  申请国内生产的保健食品获得备案登记号后,应当于3个月内申请相应的生产许可。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生产许可要求。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获得备案登记号后,应当于3个月内进口相关产品,进口报关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报送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的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可以采取撤回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等监督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一)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对某种或者某类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或者保健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的;
  
  (二)风险监测分析结果表明某种或者某类保健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需要进行保健食品再评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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