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一企一档”“一店一档”监管信用档案。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一企一档”19项、化妆品生产企业“一企一档”14项、保健食品化妆品流通企业“一店一档”19项信用档案内容,同时要求档案中必须包括原料供应商资质材料、原料检验合格报告、产品批准文件、工艺、企业标准、批生产记录、半成品及成品检验报告、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处罚情况、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等内容。
按照计划,2015年年底前,完成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及大中型商场超市、连锁药店、专卖店等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建档工作;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部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的建档工作。届时,市食药监局将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监管信用档案信息,确保通过信用档案能追溯到产品“出生”以来的每一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