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范畴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
意见稿提出了异地互查制度,即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生产经营者、随机送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异地检查和交叉互查。
在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方面,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确保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具体包括: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相关标准、严格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管理食品添加剂;在自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以消费者易于辨识的方式进行公示。
意见稿要求,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含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的方式、抽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重点及产品抽检等内容。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规定为必查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漏检。监督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在生产经营者生产、营业时间内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提前通知企业。
监督检查程序上,意见稿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检查员参加,并当场出示有效证件。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食品安全专家、消费者代表等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或抽样检验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者及时追查食品流向,召回不安全食品。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此外,意见稿还对法律责任予以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证据,经调查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暂时停止生产经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及公示食品添加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