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依法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时还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按照职权划分,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须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并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意见稿》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易于接收到消费信息的经营场所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同时,监督检查结果将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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