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该办法获得通过,微信朋友圈里那些制造、出售食品的“创客”,意味着淘宝、朋友圈上卖食品的商家也要忙着办证备案了。
网络食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经营活动。网络食品经营者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不得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从事网络食品经营。《办法》拟规定,网络食品经营者可通过自行设立网站从事网络食品经营,也可以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从事网络食品经营。
经营者自行设立的网站,需具有网上查询、订单生成、合同签订、网上支付等交易服务功能,食品交易全程要可追溯;并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如不公示,拟最高处罚3万元。
食品信息公布要真实准确,不得作虚假宣传,不得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食品质量认证标志、食品检测报告、合格证明标志、供货者的许可证等也需公示。办法同时在进货查验、配送、销售凭证、留存记录等方面作出要求。在进货环节,需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购买)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销)货日期等内容。这些记录的保存,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
涉及销售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食品,要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或电子发票等销售凭证,凭证作为消费投诉依据。如不出具凭证最高拟处罚1万元。
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网商需停止销售、召回。
网络经营者需要履行保密义务,《办法》要求,未经消费者同意,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公开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办法要求平台进行资质审查,核实更新经营者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并及时核实更新,同时审查并记录食品经营者的基本情况、经营品种、品牌和供货商、物流提供者资质等信息。
平台方需制止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严重违法的,不能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如果食品有问题,平台要协助召回。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