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通知中要求,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要坚持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对于利用自己的网站销售食品者,应该承担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尽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再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要件;要坚持严肃执法,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严格把握适用价款十倍赔偿、损失三倍赔偿和一千元保底赔偿的要件,严格区分制售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食品标识瑕疵等法律责任;要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其核心就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最高法要求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确保首负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又要区分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不同归责原则;既要让消费者尽早的实现权利,又要让真正的违法者受到惩罚。消费者因为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无论是向生产者还是向经营者索赔,无论谁是责任人,均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作出赔偿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没有责任,其承担的是替代性的中间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责。
最高法要求,要坚持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正确把握新法和现行法律适用的界限。《食品安全法》施行之后,因为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施行之后,对其实施前的食品交易行为和事件起诉的案件,适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买卖合同、餐饮服务合同成立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的,合同的履行或者损害的后果发生在新法施行后的,可以适用新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终审,实施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时,食品合格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