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行业动态

新版食品安全法十一施行 首负责任制确保消费者及时获赔

2015-08-07 来源:中国广播网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正确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最高法在通知中要求,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中,要坚持严惩重处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向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严格追责,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对于利用自己的网站销售食品者,应该承担经营者的民事责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不尽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不再以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为要件;要坚持严肃执法,严厉制裁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严格把握适用价款十倍赔偿、损失三倍赔偿和一千元保底赔偿的要件,严格区分制售不安全食品与不合格食品、食品标识瑕疵等法律责任;要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
  
  在《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首负责任制,其核心就是让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最高法要求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过程中,既要确保首负责任制度落实到位,又要区分生产者与经营者的不同归责原则;既要让消费者尽早的实现权利,又要让真正的违法者受到惩罚。消费者因为不安全食品受到损害,无论是向生产者还是向经营者索赔,无论谁是责任人,均应依法向消费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作出赔偿的生产者或经营者没有责任,其承担的是替代性的中间责任,有权向责任方追责。
  
  最高法要求,要坚持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以溯及既往为例外,正确把握新法和现行法律适用的界限。《食品安全法》施行之后,因为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法》施行之后,对其实施前的食品交易行为和事件起诉的案件,适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食品买卖合同、餐饮服务合同成立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的,合同的履行或者损害的后果发生在新法施行后的,可以适用新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经终审,实施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了法律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在审理食品纠纷案件时,食品合格但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