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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权威解读新食安法

2015-07-08 来源:中国食品报
  ——国家食药监总局权威解读新食安法
  
  亮点频频 《食品安全法》“炼”成“史上最严”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法到底“新在哪儿?为什么会被成为“史上最严”?日前,国家食药监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对“升级”后的《食品安全法》进行了权威解读。
  
  徐景和表示,“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最大的变化能用两个字来概括:一是‘新’,二是‘严’”。
  
  据徐景和介绍,经两次审议、三易其稿,新版《食品安全法》内容新增了50多条,对现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的修订,新增了一些重要的理念、制度、机制和方式。以监管制度为例,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等20多项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自出台后,就被人们冠以“史上最严”的称号。新法之“严”体现在何处?徐景和表示,新的《食品安全法》贯彻了中央的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加大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主要体现以下八个方面:
  
  八亮点成就“史上最严”食安法
  
  ●刑事责任优先
  
  对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首先要监管部门进行责任判断,如果构成刑事责任的,就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如果没构成刑事责任,就由执法监管部门按照行政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倍罚款
  
  提高了财产罚的数额,最高的财产罚数额可以达到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的30倍。
  
  ●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
  
  举例来说,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再如,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也可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资格处罚力度加大
  
  比如食品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可以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又如,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或其他人员,自行政处罚做出决定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申请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管理人员。
  
  ●一年三次违法责令停产至吊销许可证
  
  有些企业过去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新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者如果一年之内累积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警告、罚款处罚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网购食品出问题网站赔偿损失
  
  通过多种责任连带形式,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担当。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果因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有管理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登记审核的义务,使消费者产生损害的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惩罚性赔偿最低赔1000元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比如消费者买了一瓶价格为3元的饮料,如果该饮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除了买饮料的3元钱外,还能获得1000元赔偿。
  
  ●确立首负责任制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食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该实现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确定后,如果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
  
  新法本质在风险管理
  
  “风险是认识食品安全的一把‘金钥匙’”,徐景和同时表示,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总则当中确定了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实际上最本质的就是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的全面管理,应该说新修订的法律在这方面有很多重要的内容。”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
  
  在《食品安全法》第一章中第一条就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食品监管部门要根据风险监测评估的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也就是说风险分级管理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同时也是很重要的原则。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新的《食品安全法》在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和评估的基础上确立了风险交流的制度,包括县级以上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沟通和交流。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制度
  
  新的《食品安全法》为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要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责任约谈,责任约谈不是行政处罚,是对相关主要责任人进行责任约谈,但是震慑力可能更强。
  
  ●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安全风险的全程控制,要求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包括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追溯制度、部门间建立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机制、企业建立的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通过制度、机制和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可控制、可追溯。
  
  ●食品安全召回制度内容增多
  
  现行《食品安全法》中有召回制度,但其中的“召回”主要是指生产者的召回。新的《食品安全法》在扩大了食品召回范围或者召回原因的同时,增加了经营者的召回制度。
  
  徐景和表示,很多制度都很新颖,相信这些重要制度的创新有利于风险的全面防控、责任的全面落实、体系的全面推进以及能力的全面提升四个方面,最终有利于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健康福祉的全面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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