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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大修 帮你看懂5大变化

2015-04-21 来源:北京晨报
食品安全法大修 帮你看懂5大变化

  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在京召开,对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本次审议稿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农药使用、保健食品、农产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较受争议的五大核心问题作出了部分修改。
  
  5大变化
  
  瓜果蔬菜禁用剧毒高毒农药
  
  新规
  
  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解读
  
  在此前的第二次审议中,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但由于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提出,当前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产品的研发推广。
  
  保健食品应标明不能代替药物
  
  新规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应载明功效成分及其含量,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解读
  
  鉴于我国添加中药材的保健食品较多,在前两次审议稿针对保健食品的原料、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备案等方面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提交三审的草案再次加强了对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管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食品药品法研究中心主任高秦伟认为,这有利于整肃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等乱象。
  
  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拟注册管理
  
  新规
  
  删去“不得以委托、贴牌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保留“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解读
  
  二审稿中提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实行备案管理。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目前我国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配方过多过滥,全国有近1900个配方,平均每个企业有20多个配方,远高于国外这类企业一般只有2至3个配方的情况。为确保安全,建议实行注册管理。
  
  医学食品应经监管部门注册
  
  新规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
  
  解读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简称医学食品)是适用于糖尿病、肾病等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含有各种营养成分以及在临床上的营养支持作用。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和修订草案二审稿没有对这类食品作出规定。
  
  为保障特定疾病状态人群的膳食安全,一直以来,我国对这类食品按药品实行注册管理,目前共批准69个肠内营养制剂的药品批准文号。2013年,国家卫计委颁布了此类食品的国家标准,将其纳入食品范畴。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
  
  新规
  
  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应对其抽样检验。
  
  解读
  
  二审稿中要求,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农民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取得许可。对此,三审稿结合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反馈,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高毒农药禁用时间表
  
  ◆2011年10月31日起,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停止生产。
  
  ◆2013年10月31日起,上述10种农药停止销售和使用。
  
  ◆杀扑磷等12种高毒农药,择机启动禁用程序。
  
  一审稿两大变化
  
  填补网购食品盲区
  
  消费者网购食品受侵害,网购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平台提供者赔偿。
  
  违法成本大幅提高
  
  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30倍的罚款;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被开除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二审稿四项新规
  
  转基因食品
  
  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示,否则最高可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
  
  保健食品
  
  明确保健品原料用量要求,防止厂商“忽悠”消费者。
  
  农药残留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拘留。
  
  食用农产品
  
  将食用农产品市场流通写入食品安全法,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理。
  
  食品安全法前世今生
  
  
1952年
  
  出版《食物成分表》,提出膳食营养素需要量推荐标准
  
  1953年
  
  《清凉饮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颁布
  
  1955年
  
  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食堂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59年
  
  《关于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颁发,在全国范围内把肉品检验
  
  纳入统一规程
  
  1960年
  
  国务院批转《食用染料管理办法》,规定只允许使用5种(苋菜红、胭脂红、柠檬黄、苏丹黄、靛)合成色素
  
  1965年
  
  国务院批转《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198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发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正式施行
  
  2006年
  
  修订食品卫生法被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此后,将修订食品卫生法
  
  改为制定食品安全法
  
  2007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年
  
  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因“三聚氰胺事件”爆发,
  
  又进行多方面修改
  
  2009年
  
  食品安全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高票通过,并于6月1日正式施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2013年
  
  最高法、最高检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2013年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修订草案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
  
  6月,食品安全法首次大修,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
  
  12月,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
  
  2015年
  
  4月20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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