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的意义不仅仅是食品要安全,更为重要也要营养。但现状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居民的整体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而营养不良问题仍然突出,表现为营养缺乏和营养失衡的“双重挑战”。
“营养工作也面临诸多问题,首先是营养工作尚未作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政府各部门的‘三定’方案也未将营养工作纳入其中,其结果是营养工作出现‘可做可不做’,更多情况是倾向于‘不做’。其次是由于缺乏法定职责和制度设计,营养专业机构、队伍得不到保证,全国的营养专业人员严重匮乏。除了仅有的几个国家级营养专业机构外,各省营养机构缺失,专业营养工作者人数严重不足,县一级则基本没有营养专业人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主任严卫星在近日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
国民营养健康和居民营养改善也一直被国家重视, 2011年10月国务院出台“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每年拨款160多亿元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从2012年开始组织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由中央财政提供专项经费为贫困地区儿童提供富含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营养包,同时开展儿童营养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努力改善贫困地区儿童营养健康状况;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14-2020》,提出了食物消费量目标、营养素摄入量目标和营养性疾病控制目标,并建议“推进食物与营养法制化管理”,“适时开展营养改善条例的立法工作”。
但在严卫星看来,“全国性的营养工作网络远未构建,营养工作难以全面有效开展。三是目前所开展的营养工作多以‘项目’形式实施,表现为局部性、阶段性和临时性且仅针对部分人群,常常出现项目结束,取得的营养改善效果逐渐消失,原有营养问题又将反弹,制度化、长期化、常态化、全覆盖的营养工作局面远远没有形成。”
2014年11月19日至21日,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在罗马召开了第二届国际营养大会,通过了《营养问题罗马宣言》和《行动框架》,并宣布2016-2025年为“全球营养行动十年”。FAO/WHO在《营养问题罗马宣言》中指出,“营养不良对可持续发展和健康构成多重挑战”;而在《行动框架》中,进一步建议各国“加强营养领域的法律框架和战略能力”建设,并提出了“问责建议”。
“许多国家针对本国存在的营养问题,其解决路线图是立法先行,依法开展营养改善工作。”严卫星介绍称,如美国于1946年颁布《国家学生午餐法》,1966年颁布《国家学生早餐法》,1990年颁布《全国营养监测及相关研究法》等;日本在二战结束后不久,即于1947年颁布了《营养师法》,随后于1952年颁布了《营养改善法》,1954年颁布了《学校供餐法》;芬兰、澳大利亚、菲律宾、韩国、泰国、印度、肯尼亚、沙特阿拉伯等国家也先后制定了营养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台湾地区也于1984年颁布了《营养师法》。上述各国及地区营养立法及据此开展的营养工作对于解决面临的营养不良问题、改善居民营养状况、提高居民健康水平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营养是重大民生,营养工作是政府重要职责,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样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国外的经验表明,依法开展营养工作是取得良好营养改善效果的关键之一。当前我国仍面临着严峻的营养不良问题和长期、复杂、繁重的营养工作任务,为此,再次呼吁尽快启动制定《营养改善条例》,早日将营养工作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中来。”严卫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