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中医药办新发〔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局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向群众传播科学、准确、权威的中医药文化科普知识,贯彻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中医药科普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规范中医养生类节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养生保健关注度日益提升,各级电视台开办了不同类型的养生类节目,向公众传播疾病预防及养生保健等科普知识,深受观众欢迎。但部分养生类节目含有缺乏甚至违反医学常识的养生内容,或是进行虚假宣传,变相推销药品、保健品、器械,严重误导消费者。规范中医养生类节目,对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树立中医药良好形象意义重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正确引导广大群众了解中医养生理念与技术。
二、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中医养生类节目的指导
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主动向本地区广播、电视等媒体提供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专家资源,加强与中医养生类节目制作机构的沟通交流,配合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做好中医养生类节目和出版物审核和监管,推动建立中医养生类节目审查机制。中华中医药学会和各地中医药学会可根据中医养生类节目需求,推荐行业内认可的中医药文化与科普专家,并协助进行有关专家资质和节目内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三、禁止医疗机构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做好本地区中医医疗广告审批和监督工作,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禁医疗机构在中医养生类节目中以介绍养生保健常识、接受患者咨询为名,以推荐自身产品或服务为目的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
2015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