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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62-2017)

2017-04-19 来源:卫计委
表2(续)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Cd计)
mg/kg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0.05
食用菌及其制品
新鲜食用菌(香菇和姬松茸除外)0.2
香菇0.5
食用菌制品(姬松茸制品除外)0.5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0.2
坚果及籽类
花生0.5
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0.1
畜禽肝脏0.5
畜禽肾脏1.0
肉制品(肝脏制品、肾脏制品除外)0.1
肝脏制品0.5
肾脏制品1.0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
鱼类0.1
甲壳类0.5
双壳类、腹足类、头足类、棘皮类2.0(去除内脏)
水产制品
鱼类罐头(凤尾鱼、旗鱼罐头除外)0.2
凤尾鱼、旗鱼罐头0.3
其他鱼类制品(凤尾鱼、旗鱼制品除外)0.1
凤尾鱼、旗鱼制品0.3
蛋及蛋制品0.05
调味品
食用盐0.5
鱼类调味品0.1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0.005mg/L
矿泉水0.003mg/L
a稻谷以糙米计。
4.2.2检验方法:按GB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GB2762—2017
6
4.3汞
4.3.1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表3。
表3食品中汞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Hg计)
mg/kg
总汞甲基汞a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除外)—0.5
肉食性鱼类及其制品—1.0
谷物及其制品
稻谷b、糙米、大米、玉米、玉米面(渣、片)、小麦、小麦粉0.02—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0.01—
食用菌及其制品0.1—
肉及肉制品
肉类0.05—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0.01—
蛋及蛋制品
鲜蛋0.05—
调味品
食用盐0.1—
饮料类
矿泉水0.001mg/L—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0.02—
a水产动物及其制品可先测定总汞,当总汞水平不超过甲基汞限量值时,不必测定甲基汞;否则,需再测定甲
基汞。
b稻谷以糙米计。
4.3.2检验方法:按GB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4砷
4.4.1食品中砷限量指标见表4。
GB2762—2017
7
表4食品中砷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As计)
mg/kg
总砷无机砷b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稻谷a除外)0.5—
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大米除外)0.5—
稻谷a、糙米、大米—0.2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鱼类及其制品除外)—0.5
鱼类及其制品—0.1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0.5—
食用菌及其制品0.5—
肉及肉制品0.5—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0.1—
乳粉0.5—
油脂及其制品0.1—
调味品(水产调味品、藻类调味品和香辛料类除外)0.5—
水产调味品(鱼类调味品除外)—0.5
鱼类调味品—0.1
食糖及淀粉糖0.5—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0.01mg/L—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0.5—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藻类的产品除外)—0.2
添加藻类的产品—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0.1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0.3
辅食营养补充品0.5—
运动营养食品
固态、半固态或粉状0.5—
液态0.2—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0.5—
a稻谷以糙米计。
b对于制定无机砷限量的食品可先测定其总砷,当总砷水平不超过无机砷限量值时,不必测定无机砷;否则,需再
测定无机砷。
GB2762—2017
8
4.4.2检验方法:按GB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5锡
4.5.1食品中锡限量指标见表5。
表5食品中锡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Sn计)
mg/kg
食品(饮料类、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除外)a250
饮料类150
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50
a仅限于采用镀锡薄板容器包装的食品。
4.5.2检验方法:按GB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
4.6镍
4.6.1食品中镍限量指标见表6。
表6食品中镍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Ni计)
mg/kg
油脂及其制品
氢化植物油及氢化植物油为主的产品1.0
4.6.2检验方法:按GB5009.138规定的方法测定。
4.7铬
4.7.1食品中铬限量指标见表7。
表7食品中铬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Cr计)
mg/kg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a1.0
谷物碾磨加工品1.0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0.5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1.0
肉及肉制品1.0
GB276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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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续)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Cr计)
mg/kg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2.0
乳及乳制品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0.3
乳粉2.0
a稻谷以糙米计。
4.7.2检验方法:按GB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
4.8亚硝酸盐、硝酸盐
4.8.1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见表8。
表8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
mg/kg
亚硝酸盐
(以NaNO2计)
硝酸盐
(以NaNO3计)
蔬菜及其制品
腌渍蔬菜20—
乳及乳制品
生乳0.4—
乳粉2.0—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矿泉水除外)0.005mg/L(以NO2-计)—
矿泉水0.1mg/L(以NO2-计)45mg/L(以NO3-)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2.0a(以粉状产品计)100(以粉状产品计)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2.0a(以粉状产品计)100b(以粉状产品计)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2.0(以粉状产品计)100(以粉状产品计)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0c100b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4.0c200b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
种除外)2d(以固态产品计)100b(以固态产品计)
辅食营养补充品2a100b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2c100b
GB276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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