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2762-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2017-03-17发布2017-09-1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GB2762—2017
Ⅰ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本标准与GB2762—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删除了稀土限量要求;
———修改了应用原则;
———增加了螺旋藻及其制品中铅限量要求;
———调整了黄花菜中镉限量要求;
———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
污染物限量要求;
———更新了检验方法标准号;
———增加了无机砷限量检验要求的说明;
———修改了附录A。
GB276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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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多
氯联苯、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2术语和定义
2.1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
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2.2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
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
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
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2.3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3应用原则
3.1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
低水平。
3.2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
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3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
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
除外。
3.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5限量指标对制品有要求的情况下,其中干制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新鲜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结合其
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
据信息等确定。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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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指标要求
4.1铅
4.1.1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1。
表1食品中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Pb计)
mg/kg
谷物及其制品a[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除外]
麦片、面筋、八宝粥罐头、带馅(料)面米制品
0.2
0.5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薯类除外)0.1
芸薹类蔬菜、叶菜蔬菜0.3
豆类蔬菜、薯类0.2
蔬菜制品1.0
水果及其制品
新鲜水果(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除外)0.1
浆果和其他小粒水果0.2
水果制品1.0
食用菌及其制品1.0
豆类及其制品
豆类0.2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0.5
豆浆0.05
藻类及其制品(螺旋藻及其制品除外)1.0(干重计)
螺旋藻及其制品2.0(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咖啡豆除外)0.2
咖啡豆0.5
肉及肉制品
肉类(畜禽内脏除外)0.2
畜禽内脏0.5
肉制品0.5
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鲜、冻水产动物(鱼类、甲壳类、双壳类除外)1.0(去除内脏)
鱼类、甲壳类0.5
双壳类1.5
水产制品(海蜇制品除外)1.0
海蜇制品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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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Pb计)
mg/kg
乳及乳制品(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乳粉、非脱盐乳清粉除外)0.3
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0.05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0.5
蛋及蛋制品(皮蛋、皮蛋肠除外)0.2
皮蛋、皮蛋肠0.5
油脂及其制品0.1
调味品(食用盐、香辛料类除外)1.0
食用盐2.0
香辛料类3.0
食糖及淀粉糖0.5
淀粉及淀粉制品
食用淀粉0.2
淀粉制品0.5
焙烤食品0.5
饮料类(包装饮用水、果蔬汁类及其饮料、含乳饮料、固体饮料除外)0.3mg/L
包装饮用水0.01mg/L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浓缩果蔬汁(浆)除外]、含乳饮料0.05mg/L
浓缩果蔬汁(浆)0.5mg/L
固体饮料1.0
酒类(蒸馏酒、黄酒除外)0.2
蒸馏酒、黄酒0.5
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0.5
冷冻饮品0.3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液态产品除外)0.15(以粉状产品计)
液态产品0.02(以即食状态计)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除外)0.2
添加鱼类、肝类、蔬菜类的产品0.3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除外)0.25
以水产及动物肝脏为原料的产品0.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10岁以上人群的产品0.5(以固态产品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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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续)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Pb计)
mg/kg
1岁~10岁人群的产品0.15(以固态产品计)
辅食营养补充品0.5
运动营养食品
固态、半固态或粉状0.5
液态0.05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0.5
其他类
果冻0.5
膨化食品0.5
茶叶5.0
干菊花5.0
苦丁茶2.0
蜂产品
蜂蜜1.0
花粉0.5
a稻谷以糙米计。
4.1.2检验方法: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镉
4.2.1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表2。
表2食品中镉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以Cd计)
mg/kg
谷物及其制品
谷物(稻谷a除外)0.1
谷物碾磨加工品(糙米、大米除外)0.1
稻谷a、糙米、大米0.2
蔬菜及其制品
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0.05
叶菜蔬菜0.2
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芹菜除外)0.1
芹菜、黄花菜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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