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全文下载
4.8 产品标准代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顺序号。
4.9 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之内的食品添加剂(不包括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标示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10 警示标识
有特殊使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应有警示标识。
4.11 辐照食品添加剂
4.11.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名称附近标明“辐照”。
4.11.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应在配料表中标明。
4.12 标签和说明书
4.12.1 标签应按4.1、4.4、4.5、4.6、4.7、4.9的要求至少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第4章中4.2、
4.3、4.8、4.10、4.11应按本标准要求在标签或说明书中注明。
4.12.2 若有说明书,应在食品添加剂交货时提供说明书。
5 提供给消费者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
5.1 标签应按照4.1~4.11的要求标识,并注明“零售”字样。
5.2 复配食品添加剂还应在配料表中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