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全文下载
4.2 成分或配料表
4.2.1 除食品用香精以外的食品添加剂成分或配料表的标示要求
4.2.1.1 按GB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名称列出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名称。配料表应该根据每种食品添加剂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4.2.1.2 如果单一品种或复配食品添加剂中含有辅料,辅料应列在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之后,并按辅料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4.2.2 食品用香精的成分或配料表的标示要求
4.2.2.1 食品用香精中的食品用香料应以“食品用香料”字样标示,不必标示具体名称。
4.2.2.2 在食品用香精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食品用香精辅料用“食品用香精辅料”字样标示。
4.2.2.3 在食品用香精中加入的甜味剂、着色剂、咖啡因等食品添加剂应按GB 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
4.3 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
应在GB 2760及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内选择标示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并标示使用方法。
4.4 日期标示
4.4.1 应清晰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