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全文下载
3.7 食品添加剂标识的文字要求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
3.8~3.9的规定。
3.8 多重包装的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标示形式应符合GB 7718-2011中3.10~3.11的规定。
3.9 如果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涵盖了本标准规定应标示的所有内容,可以不随附说明书。
4 提供给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
4.1 名称
4.1.1 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4.1.2 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按GB 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名称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若GB 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已规定了某食品添加剂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4.1.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GB 26687-2011中第3章命名原则的规定。
4.1.4 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中文名称,可以使用“天然”或 “合成”定性说明。
4.1.5 食品用香精应使用与所标示产品的香气、香味、生产工艺等相适应的名称和型号,且不应造成误解或混淆,应明确标示“食品用香精”字样。
4.1.6 除了标示上述名称外,可以选择标示“中文名称对应的英文名称或英文缩写”、“音译名称”、 “商标名称”、“INS号”、“CNS号”、GB 2760中的香料“编码”“FEMA编号”等。
食品用香精还可在食品用香精名称前或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拌和型粉末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和咸味香精等,但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4.1.5规定的名称,且字号不能大于4.1.2~4.1.5规定的名称的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