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政策法规 » 相关标准

GB 29924-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全文下载

2015-11-26 来源:121健康网
  
  3.7 食品添加剂标识的文字要求应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
  
  3.8~3.9的规定。
  
  3.8 多重包装的食品添加剂标签的标示形式应符合GB 7718-2011中3.10~3.11的规定。
  
  3.9 如果食品添加剂标签内容涵盖了本标准规定应标示的所有内容,可以不随附说明书。
  
  4 提供给生产经营者的食品添加剂标识内容及要求
  
  4.1 名称
  
  4.1.1 应在食品添加剂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4.1.2 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按GB 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名称标示食品添加剂的中文名称。若GB 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已规定了某食品添加剂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4.1.3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应符合GB 26687-2011中第3章命名原则的规定。
  
  4.1.4 食品用香料需列出GB 2760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的中文名称,可以使用“天然”或 “合成”定性说明。
  
  4.1.5 食品用香精应使用与所标示产品的香气、香味、生产工艺等相适应的名称和型号,且不应造成误解或混淆,应明确标示“食品用香精”字样。
  
  4.1.6 除了标示上述名称外,可以选择标示“中文名称对应的英文名称或英文缩写”、“音译名称”、 “商标名称”、“INS号”、“CNS号”、GB 2760中的香料“编码”“FEMA编号”等。
  
  食品用香精还可在食品用香精名称前或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水溶性香精、油溶性香精、拌和型粉末香精、微胶囊粉末香精、乳化香精、浆(膏)状香精和咸味香精等,但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4.1.5规定的名称,且字号不能大于4.1.2~4.1.5规定的名称的字样。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