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本标准部分代替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
本标准与GB 2762—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
——增加了可食用部分的定义;
——增加了应用原则;
——取消了硒、 铝、氟的限量规定;
——增加了锡、 镍、 3-氯-1,2-丙二醇及硝酸盐的限量规定;
——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由N-二甲基亚硝胺和N-二甲基乙硝胺调整为N-二甲基亚硝胺,并将N-亚硝胺限量指标名称修改为N-二甲基亚硝胺;
——增加了附录 A;
——稀土限量指标按原GB 2762—2005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 0B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 硝酸盐、苯并[a]芘、 N-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 3-氯-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2 术语和定义
2.1 3B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 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2.2 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 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 去除非食用部分后, 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注1: 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
注2: 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 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2.3 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 或) 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3 1B应用原则
3.1 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 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3.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3 食品类别( 名称) 说明(附录 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 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 名称) 时,则该食品类别( 名称) 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4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3.5 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
4 2B指标要求
4.1 铅
4.1.1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