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
5.2.1 能量或营养成分在产品中的含量达到相应产品标准的最小值或允许强化的最低值时, 可进行含量声称。
5.2.2 某营养成分在产品标准中无最小值要求或无最低强化量要求的, 应提供其他国家和( 或) 国际组织允许对该营养成分进行含量声称的依据。
5.2.3 含量声称用语包括“含有”、“提供”、“来源”、“含”、“有”等。
5.3 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功能声称
5.3.1 符合含量声称要求的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 可对能量和(或) 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 功能声称的用语应选择使用 GB 28050 中规定的功能声称标准用语。
5.3.2 对于 GB 28050 中没有列出功能声称标准用语的营养成分, 应提供其他国家和(或)国际组织关于该物质功能声称用语的依据。
附录 A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
特殊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主要包括:
a) 婴幼儿配方食品:
1) 婴儿配方食品;
2)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3)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b) 婴幼儿辅助食品:
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c)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
d) 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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