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参照以往食品标签管理经验,本标准将“预包装食品”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预包装食品首先应当预先包装,此外包装上要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的标示。
六、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的区别。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所有事项均在标签上标示。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七、关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直接或通过食品经营者(包括餐饮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既提供给消费者,也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关于“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一是生产者提供给其他食品生产者的预包装食品;二是生产者提供给餐饮业作为原料、辅料使用的预包装食品。进口商经营的此类进口预包装食品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九、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
一是散装食品标签;二是在储藏运输过程中以提供保护和方便搬运为目的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三是现制现售食品标签。以上情形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十、本标准对生产日期的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原《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7718-2004)中“包装日期”、 “灌装日期”等术语在本标准中统一为“生产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