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特殊食品 ( 含保健食品、婴配食品、特医食品 ) 相关条款速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2018年版 ) 条款摘录
一、禁止准入类
4、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二、许可准入类
( 三 ) 制造业
15、未获得许可或资质条件等,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出口
向境外出口食品的中国企业备案核准
定点应急粮油加工资质认定 ( 各有关地区 )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需通过安全性审查;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需符合指定适用标准
食品 ( 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食品 ( 含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 ) 经营许可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注册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 ( 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 ) 注册审批
( 十二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2、未获得许可或未履行法定程序,不得从事特定广告业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医疗 ( 含中医 ) 、药品、医疗器械、兽药、农药广告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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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我国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 ( 试点版 ) 》,在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省市先行试点。2017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5个省市。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形成了2018版负面清单。
2018版负面清单主体包括“禁止准入类”和“许可准入类”两大类,共151个事项、581条具体管理措施,与此前的试点版负面清单相比,事项减少了177项,具体管理措施减少了288条。
禁止准入类事项4项。分别是法律法规明确设立的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投资和禁止新建的项目,以及“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禁止违规开展互联网相关经营活动”。对于禁止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许可准入类事项共147项,涉及国民经济行业20个分类中的18个行业128个事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事项10项,《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事项6项,信用惩戒等其他事项3项。对于许可准入类事项,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或由市场主体依照政府规定的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合规进入。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利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真正实现“非禁即入”;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实现规则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有利于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利于推动相关审批体制、投资体制、监管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来源: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