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中心服务指南消费指南  服务热线:400-8269-121

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浙江省协会上海协会江苏省协会江西省协会安徽省协会台湾产业馆地方站浙江站上海站江苏站江西站安徽站

您当前的位置 :健康资讯 » 焦点新闻

独家解读:回顾2015,营养保健领域频出新政

2016-01-04 来源:121健康网
  近期,我国在食品领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新法的实施对营养保健食品领域的生产经营有着较大影响,诸多企业对于“如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以规避不必要风险”等相关法规要求仍存疑惑。近日,由浙江省保健品行业协会主办的“全省食品、保健食品行业规范经营学习研讨会”在杭州召开。从此次会议中获悉,营养保健食品领域将会有以下几点变化。
  
  变化一:首次提出“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概念
  
  新食安法中首次提出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概念,通过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明确原料用量和对应的功效,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原料的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对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外的产品则需要注册。
  
  变化二:明确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双轨制管理
  
  新食安法第76条中的规定,明确了保健食品的申报将采用注册和备案分类管理的方式,打破了之前全部采用由国家食药总局受理注册的单一管理办法。今后,生产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内产品将只需在省级食药监部门备案。
  
  变化三:销售保健食品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发布后,在中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都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保健食品经营者持有的原食品流通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可继续使用;在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
  
  变化四:变更、延续生产经营许可申请简化
  
  在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中,申请人声明生产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变化五:食品监管力量进行整合
  
  新食安法实施后,将食品经营监管相关部门的力量进行了整合,将原先由质检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监管统一调整为食药部门负责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的监管。
  
  变化六:明确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
  
  新广告法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明确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的广告属于虚假广告;新法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也明确指出“保健食品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等新规。对于营养保健食品,特别是对于保健食品的标签、广告,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都有比较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处罚的措施也比较严厉。
  
  变化七:保健食品禁用广告代言人
  
  新食安法明确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必须经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禁用广告代言人,那么保健食品广告能否有人物来出演广告?
  
  广告代言的本质是广告主对广告代言人人格特征的商业应用,人格特征的要素包括了“名义和形象”,所以背景中跳舞的演员是可以出现的,但是不能持有产品,同时人物周围也不能出现产品图片。

扩展阅读

相关资讯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121健康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121健康网所有。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填写Email地址,试阅行业信息专报:

公众号头像 health121

121健康商城是长三角营养保健产业联盟健康产品服务平台的服务窗口之一。健康产品100%正品,厂家直供,专业营养师分享。

微信“扫一扫”立即关注

微信号:health121qjd

不良信息举报 中国网信网 网警 可信网站
 
QQ在线咨询
邮箱
咨询热线
400-8269-121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