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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单“无人认领” 危重病患的手术到底应由谁决定

2017-12-20 来源:浙江在线健康网

医院抢救危重病患时亲属可不签字,这则司法解释想告诉我们什么

  凌晨3点刚过5分,徐涛(化名)因为酒后驾车倒在了高速公路上的一个转弯口。

  “012345678910”。  

  几个小时后,他住进急诊病房,被打上了这样一串身份代码。

  没有身份证、驾驶证……所有的身份信息全部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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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急诊抢救室里,每隔一两个星期总会送来几位身份信息不明的患者,这样一串由“0~9”几个数字随机排列组合而成的编号成了他们身上唯一可供辨识的身份标识。

  医生们将其称之为病案号,也是唯一号。它与患者的身份信息直接挂钩,指向一份独一无二的健康档案。

  这些“身份不明”的人,很多时候都是危重患者——身体损伤严重,手术箭在弦上。

  但在推进手术室之前,最麻烦的一个问题就是家属要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重伤到连自己是谁都搞不清楚,还怎么才能找到相关亲属?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新出的一条司法解释,或许能够为我们找到答案。

  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在内容上对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时的裁判标准进行了统一,并在第18条中明确了医院在抢救危重病患时如果没有家属签字,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今,这则司法解释已经正式实施。对此,业内人士如何看待?患者家属又最关注什么?就这些问题,浙江在线记者进行了采访。

  不签字就能手术,司法条例究竟规定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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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起医患纠纷这件事,真的早800年前就已经存在了。

  早在公元前300多年的春秋战国时期,我们的名医扁鹊先生就给自己立了一条“六不治”的规矩,不治骄纵蛮横的人,不治不相信医生的人,为的就是能够避免医患纠纷、“图个清静”。

  他还十分强调“预后”的作用,也就是说及时研究患者的病情发展,向患者家属提前告知治疗风险。听起来是不是很耳熟?我们所说的“手术同意书”最早就是这么来的。

  现在,在手术之前签署“同意书”已经成为了一种标配。

“手术同意书”,规范来说这应该叫做“医疗知情同意书”。根据《医疗机构管理》第33条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试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所以,签字履行的是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是为了让患者知道自己到底接受了什么治疗,后果如何,可能存在的风险又有哪些,这体现了人最基本的选择的自由。

  它让患者家属提前知晓手术中可能存在风险,规避了术后医患纠纷发生的机会,但是仍然会导致问题的产生。 

  面对危重病患,有些家属不想承担风险,死活不签字,导致生死悬置,错失了最佳的治疗时间,最后牵扯出一条人命,究竟是谁来担责?是医院还是家属?

  从北京孕妇李丽云之死到榆林产妇马茸茸一尸两命,近年来这个问题一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这让我们不得不开始思考,当危重患者一时找不到家属或家属不肯签字,医院到底是救还是不救?

  对于这一点,司法解释进行了统一规范。

  司法解释第18条中明文规定: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情况时,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可以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

  此时,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释还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医务人员:手术知情同意书无人签字是最难解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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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无疑是一件好事。”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务部副主任吴培林在司法解释出台的第一时间就关注到了这件事。

  他认为,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冲在一线的医务人员抢救时提供了一种法律保障,也为患者和医疗机构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便利,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生命健康权利的关注和重视。

  “毕竟,因为手术签字引发的医患纠纷时有发生。”提及危重患者急需手术但却迟迟没办法联系上家属,或者家属意见无法统一也不能给出明确回复的情况,吴培林显得有些无奈。

  他告诉记者,医院更为棘手的地方在于,大的事故现场转来的患者都是身份不明的,想要找到家属更是难上加难。对于这些患者,医务部只能拜托公安进行信息查询、身份确定。如果情况危急,必须双签名报医务部或总值班备案马上进行插管、手术等抢救。

  这样的情况每每在发生重大事故出现之后,这时伤员多,伤情重,抢救迫在眉睫,根本顾不上签字。紧急情况下没有签字就进行抢救,早就已经提前开展起来了,只是此前还没有相关法律给予保障。而司法解释的出台则为此提供了一个具有法律依据的解决方案。

  医务工作者始终秉持着生命至上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恰恰也是鼓励和肯定医疗机构积极施救的价值导向。

  “这是对尊重生命开通了绿色通道,避免了不必要的医患矛盾,它对特殊情况下的医疗程序合法性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吴培林说。

  但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仅仅一纸司法解释肯定不够。最重要的还是要增进医患双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医生要全力施救,而患者则要对医生有足够的信任。

  由于医患双方信任不足导致医疗纠纷不在少数。很多患者和家属出于对医务工作者的不信任,即使病情已经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仍然要求医生做手术,不然就认为是医生怠于救治延误治疗。

  而有些医院,在“怠于治疗”造成医疗损害之后甚至不惜伪造“家属签字”。两年前,王彩霞就因为沈阳市胸科医院伪造家属签字,一再延误对儿子肺结核病情的治疗,将其告上了法庭。

  类似的案例当然不胜枚举。这些情况如果要得到解决,光光靠法律条文显然是难以实现的。

  要促进医疗纠纷的缓解,我们可以做的事情还有很多。对此,吴培林就建议有必要在重要操作和手术前引入第三方保险方案,这样能够降低意外发生时患者的经济风险,从而促成双方关系的缓和。

  患者家属:喜忧参半,有人担心可能存在被手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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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自带“热搜值”的话题事件,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作为当事人,患者家属又是怎么看的呢?记者收集了多方观点,发现可以说是喜忧参半。

  “在关键时刻,有的亲人还不如医生靠得住。”网友“从心爱过”在微博上这样写道,司法解释的实施放大了医生对于患者生命安全的掌控权,这不得不说是一件好事。

  “因为,在医院最想让患者活下去的是医生,以前在医院看见过几兄妹怕病重的母亲抢救过来后继续拖累他们,不同意医生抢救,打死不签字,母亲一断气就找医院赔偿。”在她看来,司法解释对这种行为做出了限制。

  其实,类似这样的叫好声并不在少数,但也有很多人对于法律法规落实到生活中的可操作性表达了自己的担忧,网友包女士就不免忧虑地说道:“即使是最高法规定,落实下来又是另一回事。”

  网友郑先生还担心司法条例的出台可能导致一些其他问题的发生,比如没有家属签字,患者是否可能因此出现被精神病或者是被手术的风险。

  此外,也有网友认为司法解释出台后,会不会出现患者到了回天无力的地步,但是家属一定要求医生仍旧要实施手术治疗的情况。“这个时候,如果患者不幸身亡,家属要求理赔,诉讼过程中有无可能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判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是‘怠于治疗’?”网友陈女士说。

  “不签手术同意书”≠“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  

  法律专家:司法解释仍不完善,很多具体情况并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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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这些网友的忧虑成立吗?除此之外,这一司法解释的地位到底如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不签字就能手术,这件事到底是对医院有利还是对患者有利?

  就这些大家最关心的问题,记者咨询了浙江坚定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徐玉泉。

  “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可以说是意义重大。”徐玉泉认为,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它当然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但毕竟是司法解释,在诉讼过程中还是有其权威性的。

  而在手术签字这件事上,他认为新规定不存在到底是对医院有利还是对患者有利的问题。按照司法解释第18条的有关规定,现在医院不能见死不救,也不至于因为没有签字而耽误治疗,因此总体来说有利于医院对于患者生命的救治,这对医患双方而言都是好事。

  对于患者是否可能因此被手术的风险,这种担心其实应该没什么必要。看看司法解释第18条的前提条件就知道了——可不签字进行手术针对的是“生命垂危的危重患者”。

  这类患者往往生命体征不稳定,病情变化快,存在两个以上的器官系统功能不稳定、减退或衰竭的情况,而且病情发展可能危及生命。如果患者本身没有处于生死一线,只是存在精神异常或者是其他一些不属于抢救治疗的疾病,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的,医生显然不可能强行进行手术。

  当然,司法解释也仍然存在着自己的局限性。徐玉泉认为,其第18条只是解释了什么是“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的几种情况,但对于很多实际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没有涉及。

  比如,当出现危重患者必须实施手术治疗,但是家属就是不同意手术时,医院到底该怎么办,此前的法律法规包括这则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因为不同意手术不等于“不能取得近亲属意见”。

  徐玉泉向记者举了一个案例进行说明,一位大出血患者生死垂危、命悬一线,医生认为必须马上进行手术,但是家属却因为其他原因不签手术同意书,并明确了拒绝手术的态度。当出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办?

  他认为,这时候如果患者的神智清楚,医生可以跟患者本人把情况交代清楚,由患者本人做出选择,同时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汇报,由医疗机构决定是否手术。

  “法律总是落后于现实。”徐玉泉认为,其实就连司法解释的上位法——“侵权责任法”也仍然有需要完善的地方,这是由“法律产品”本身的性质决定的。

  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损害一章共有11个条款,而这11条款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已经散见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其他的法律法规当中,“侵权责任法”只是对这些内容进行了整合,使得以上条款上升到了更高的法律阶位。

  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突破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既然上位法都有不完善的地方,它也必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毕竟法治在进步,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七周年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该司法解释,对于医疗损害纠纷的解决必将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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