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开始,浙江省将全面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的改革。药改要改什么?要解决什么?对药价有什么影响?对医院有什么改变?下面就由浙江在线健康网通过5大关键词为你解读这次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改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点击查看《7月1日浙江新药改开启:从源头和机制上降药价》
1个平台:省药械采购平台
《意见》原文:
从2015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启动实施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改革。建设全省统一的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网上药品采购交易平台。
分析:
信息流:是指采购目录、采购价格、采购数量等;
商流:指药品招标(含备案)、配送服务等;
资金流:通过设立统一的省药械采购结算账户,将药品货款支付方式变更为:医疗卫生机构将药品货款支付给结算账户,由结算账户将药品货款支付给生产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的30天内必须将货款支付给结算账户,结算账户收到次日按时支付给企业。
在线解读: “阳光照得到的地方总会少些阴影”,本次新药改最大的创新在于将原先的信息公布平台改造升级成真正生态化的功能性平台——不仅让药价进一步“阳光化”,也通过云数据让药品使用分析有了更权威的出处;而创新地设立结算账户,一方面以政府权威监督药品的B端交易,也让C端的患者不会因为机构的“拖欠药费”而无药可用。
2个时间:一年一调、1月1日
《意见》原文:
省卫生计生委汇总编制全省药品采购清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自2015年起,每年12月份,省医保药品支付标准联席会议制定下一年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次年1月1日起执行。
在线解读:从征求意见稿的“上一年度实际使用量的80%科学合理编制”到正式发文的“汇总编制”体现的是政府对市场的充分尊重,而坚持一年一调的服务态度背后亦是对平台良好运行的厚望;医保支付在药改中的杠杆作用将愈加凸显,元旦起执行的新医保支付标准无疑将成为每年一次的“规律药改”。
3种特殊采购:招标定点生产、清单外采购、改革试点城市自行采购
《意见》原文:
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进行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
对达不到谈判要求、价格虚高不下的,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各采购主体可采购省卫生计生委编制的采购清单以外的同类产品予以替代;
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设区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
在线解读:招标定点生产为廉价有效药重返市场设了保护屏障,这也让有品质保证的小药厂有了生存的空间;清单外采购可以看做政府进一步尊重市场的放权之举,对作为改革试点城市(绍兴、宁波)放开平台上的采购权,一方面推动试点城市改革,另一方面也是对之前征求意见稿中自行采购主体的规范与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