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浙江省公安厅推出了一项便民自助服务举措,凡在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辖区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且适用简易程序(处200元以下罚款)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驾驶员可以通过在线自助教育系统,减免一定的违法记分。然而部分驾驶员并不知道这一消息,反被不法分子乘机牟利。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对乘机牟利的林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6万元。
利用协警修改驾驶员手机号码
2012年间,省公安厅在户网站推出“网上自助处理高速公路交通违法行为”项目,持浙江省核发驾驶证的驾驶员驾驶浙江省号牌的机动车,在浙江省高速公路交警总队辖区内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的,且驾驶员对违法行为无异议的,违法车辆驾驶员可使用自己的驾驶证信息登录该项目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测试,测试通过后,驾驶员只需交纳罚款后,其驾驶证相应记分将被免扣。
同时,为防止驾驶员的身份信息被盗用,在驾驶员使用本人身份证号码登录网站时,系统将自动发送考试资格验证码到驾驶员预留在交警部门的联系手机号码里,由驾驶员本人输入该验证码后参加测试。根据相关规定,每名驾驶员一年内仅有一次机会以此方式免记分且不超过4分。
2012年4月,苍南的林某在得知该免分政策后,想到借机生财的办法。他从一朋友开设在灵溪镇的二手车租赁公司内盗走800多份驾驶证复印件,同年8月起陆续提供给交警中队协警陈某(已判刑),要求陈某修改驾驶员预留在公安部门的手机号码,并允诺一条信息给他15元好处费。
同年8月至12月,陈某利用协助民警处理交通违法和驾驶员信息修改的职务便利,多次登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驾驶员手机号码,并修改成林某指定的手机号码共801条,先后收受林某12600元。
共违规处理高速违法记录758条
在此期间,林某通过从事车辆违法处理业务的渠道,获得大量需要处理的高速违法车辆信息,登录浙江省公安厅网站,利用陈某篡改的手机号码,非法获取相应的驾驶员违法免积分处罚权益,以每笔80元至100元的价格非法代办高速违法处理业务,为高速违法的驾驶员参加交通安全知识测试免分,共违规处理高速违法记录758条,从中获利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又构成行贿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林某有自首情节,对其所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予以从轻处罚,其所犯行贿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