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女童乘扶梯时摔倒手被夹,导致左小指右中指截肢,与超市经营者等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近日,女童在母亲的代理下,一纸诉状,将超市、扶梯供应商、温州苍南县质监局三方告进法院,要求连带赔偿各项损失968362.56元。
事情发生在去年12月8日晚。女童小雨(化名)和妈妈在苍南一超市购物,小雨乘自动人行道(民间也称扶梯)时摔倒了,手指被夹。
经治疗,两根手指被截肢,留下九级伤残。
事后,小雨母亲发现,超市里运行的自动人行道是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没有按国家标准配备“附近停止安装要求”、“防护挡板”、“防夹装置”、“附加制动器”,并且存在梳齿板质量不合格问题,梳齿板间隙超过4mm。
小雨母亲说,孩子被夹后,自动人行道的相关设备没有感应到,没有自动停止运行,导致小雨受伤。
她认为: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作为该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开发、制造和销售单位,应当对自动人行道质量及安全运行负责。
经营超市的林某明知该自动人行道存在上述问题,仍然在公共场所使用,且作为使用者未依法设立管理机构,制定必要的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和一定数量的持证作业人员,违法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林某明知自动人行道的缺陷后,未在明显位置标明出入口,没有尽到告知和防患义务,致小雨摔倒后,手指被夹,且未及时停止运行致最终截肢。
作为管理和监督机构的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明知存在上述缺陷,仍然给予颁发《自动人行道使用登记证》,也应承担责任。
因此,小雨母亲要求林某、波士顿电梯(苏州)有限公司、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连带赔偿小雨医药费、鉴定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残疾器具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68362.56元。
自动人行道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超市方有无疏忽,质监局该否当责?苍南县法院将于近期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通讯员 李查
律师告诉你
浙江海昌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漫超认为:
家长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 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超市系对社会开放的公众场所,具有保证消费者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其应在有电梯的场所张贴或标示警示标志,对缺陷电梯进行维修和保养,以防事故发生。本案中,若因超市未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存在一定的过错,其不作为与被害人的损伤后果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之规定,如果出现电梯安全事故后,经鉴定,电梯本身确实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等,电梯生产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另外,小雨的监护人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2周岁的孩子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家长作为监护人没有完全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非本案的直接侵权责任主体,将不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为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