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80后女歌手和其他成员组团到外地演出——只有这位姑娘开了车,驾龄不过一年的她匆匆上路,没想到出了车祸。大家都受了伤,其中一位吹萨克斯风男成员伤得比较重。萨克斯男告了女歌手,要求赔偿。
杭州拱墅法院半山法庭刚刚调解了这起官司。
姑娘26岁,萨克斯男37岁,那天演出大家都挤进了姑娘的车。据说除了姑娘其他一众爷们儿。
一年的驾龄上高速,而且又是年轻姑娘,不知怎么弄的,姑娘驾车一头撞了护栏。
单方事故,姑娘全责。
当时姑娘飞了出去,伤得也不轻,后来据说单单嘴里就缝了20多针。萨克斯男伤得更重,脖子和脚都受伤了,第一次鉴定,伤残等级两个部位分别是:一个九级,一个十级。
车祸中关于乘客的赔偿,只有车上人员险,赔偿额度也不高的,基本上是一人万元的标准。其他人的伤势用保险金来赔偿就够了,萨克斯男提出要赔28万元。
纠纷立案后,姑娘的律师提出重新鉴定,后来鉴定出来两个部位都是十级,萨克斯男也把诉请金额变更为14万元。
女方一口答应,两人调解结案。
姑娘的代理人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兴华说,这是典型的“好意同乘”案件,这类侵权赔偿总是让人很为难。
“好意同乘”是法律上一个蛮特别的概念,指在司法上定义为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搭“顺风车”,之后遭遇车祸,发生侵权。
钱江晚报曾经报道过几例,2012年有一起,有人开车去拜年路上遇到亲戚,好意搭载,结果出车祸亲戚成了植物人,亲戚起诉司机,要求赔偿额高达156万元。最后双方也是调解结案,赔偿72万元。2007年9月,宁波的一起“好意同乘”的纠纷,两个同学结伴去丽水参加老师追悼会,女同学搭乘了男同学的车,发生事故,女同学高位截瘫。案件最后也是调解结案,男同学赔付了119万元。
不管怎么说,“好意同乘”总是应该鼓励的,毕竟是驾车人无偿帮助他人。2010年底,省高院公布一则规定,提供无偿搭车的车主发生车祸后,如果无责,车主可减轻对搭车者的赔偿——注意,是“减轻”,而非“免责”。
2012年底,最高院出台有关交通赔偿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哪怕驾驶人有“重大过错”,包括无证、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甚至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