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上海夫妇在杭州西溪湿地附近买了两套精装修公寓用作度假房屋,花费千万元。没想到号称国际顶级设计,每平方米装修标准达万元的房产在交付后状况频现。
历经三年,业主忍无可忍,在自家阳台打出横幅“无良奸商、偷工减料、质量问题、层出不穷”。横幅一共挂了两次,每次维持一周左右。没想到,将两方关系推向极端的是开发商就此将业主告上法庭,称之“名誉侵权”(本报8月28日曾做报道)。
现在,纠纷有了更明确的结果:开发商起诉被驳回。
诉讼所涉房产是 “西溪天堂悦居”,毗邻西溪湿地,精装修酒店式公寓,均价3.5万元/平方米。被告业主夫妇在上海做外贸生意,2010年初一口气买了两套:一套148平方米,一套188平方米,总价值上千万元。
没想到,房屋交付后的三年,每一次来杭度假都变成了与开发商商讨维修问题。
在今年8月27日开庭审理时,开庭前,双方一度有过调解意向,后来因为开发商方面执意要求业主承认“自己做错了”而谈崩。所以在庭上,业主方代理人索性读了个清单,以显示房屋质量确实让人抓狂——
交付时,说好的精装修还是个毛坯房;后来空调漏水,房屋进水;再后来,号称“24小时管家”突然停电,红酒冷柜中的红酒变质;再后来,热水管爆裂过,阳台大玻璃也整体爆裂过;而后过渡房被强行断电断水……
这些情况很多被法院确认,所以,法院认为,“从原告的对外宣传看,装修标准较高,则其理应提供与之相匹配的装修质量水平”。
要知道,当初该楼盘的宣传中口口声声:“房屋系迪拜阿玛尼公寓设计师设计,装修标准每平方米近万元”。
而直接引发官司的是业主在对维修持久战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两次在自家阳台挂出了横幅“无良奸商、偷工减料、质量问题、层出不穷”。这下开发商坐不住了。开发商说:你家阳台正对的就是车来车往的紫金港路,我的房子还没卖光呢。
法院在昨天的判决中说到,“横幅虽然用词上不够妥当,但是显然不是故意借机诽谤、诋毁开发商”,因为房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
所以,“虽然购买房屋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界定的消费,但是购房者对于所购房屋的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与消费者对产品、服务质量享有的批评、评论权利并无法律上的差别,只要不是出于故意,不是借机诽谤、诋毁,即使情绪激动,言词偏激,说了一些过头话,或者批评、评论依据的事实不够真实,也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从一审判决来看,开发商告业主侵犯名誉权以失败告终。这个案子本报在庭审报道出来后,就有不少法律界和房产界人士议论此事,好几个人跟钱报记者说,尽管开发商维权意识比较强,但是毕竟自身有瑕疵在前,而后又以打官司的形式直接走到了业主的对立面,真的不太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