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老乡开的烤鱼店内吃饭,却不慎被翻倒的明火锅烫伤。伤者刘女士上诉,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近日,乐清市法院审理判决烤鱼店老板赔偿刘女士10039.2元。
刘女士是湖北省阳新县人,在乐清从事服装销售生意。今年1月30日,刘女士约朋友到老乡开的烤鱼店内吃年夜饭,其中有道菜叫明火汤锅。席间,汤锅突然倾倒,刘女士躲避不及,腹部、双腿多处被烫伤。经诊断,刘女士腹部、双大腿被火锅汤烫伤,深Ⅱ度13%,Ⅲ度3%。
刘女士认为商家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商家则认为汤锅倾倒是刘女士移动其他菜盘时,不慎碰翻所致,且员工有提醒,店内包厢墙上有温馨提示,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于是,刘女士起诉至乐清法院,要求商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
乐清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商家作为餐饮经营者,应充分提醒用餐者注意热汤,并提供相对较宽敞的就餐环境,商家在刘女士受伤后,才在墙壁上张贴“食用明火、干锅类菜肴时请注意安全”提示,且通过现场丈量,刘女士就餐的包厢宽度只有73厘米左右,无法及时躲避热汤,故被告商家对刘女士的受伤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法院酌定由商家承担50%的责任。考虑到刘女士系除夕在被告处用餐受伤,被告理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法院酌定判决赔偿精神抚慰金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