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食用农产品的范围、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管范围等多个问题进行了明确。其中,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要求,《通知》明确: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要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者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场销售的,应当提供社会信用代码和合格证明文件。
《通知》显示,如销售者无法提供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的,果蔬类和水产类食用农产品不得入场销售。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三者中任意一项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自行或委托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通知》称,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供货者及购进食用农产品的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明确了将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失信名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监管部门将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贮存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都将会被列入严重违法者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