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民政部获悉,即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同时,相较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这一命名更能准确反映此类组织的社会组织性质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保持一致,意见稿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为社会服务机构。
意见稿明确,国家鼓励兴办社会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土地划拨、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发展。同时,意见稿还降低社会服务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对于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为强化社会服务机构的非营利性管理,意见稿设置“活动准则和财产管理”专章,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财产权利、财产管理、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接受捐赠、会计审计等事项进行规范。
在监督管理方面,意见稿将年度检查调整为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的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同时,规定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实施随机抽查、将不履行年度工作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列入异常名录等方式,加强监督。
据悉,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26日。社会各界可通过登录民政部网站、电子邮件和信函等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